计划生育手术类别怎么填,计划生育手术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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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是什么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完)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客户端7月14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赵阳 孙冠群)咨询:计划生育手术费能报销吗,有生育津贴吗?

答复: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医疗费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900元。提交病历、诊断证明、生育证明等资料在就诊医院可直接报销。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结算医疗费后,生育津贴按月自动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1)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的;(2)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3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3)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咨询:是否可以把糖尿病慢病改成“两病”?怎么改?

答复:已经办理糖尿病门诊慢病的参保居民,如果当年度未享受报销待遇,可先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糖尿病慢病待遇,方可办理“两病”糖尿病;如果当年度已享受慢病报销待遇,则需要等到下一年度办理。

符合“两病”管理标准的参保居民,持明确的一级及以上医院规范的门诊病历原件或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两病”用药保障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建档后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咨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未在异地医院联网结算,如何报销?

答复: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未在异地就诊医院联网结算的,出院后需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以下材料报送到有代传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1)住院收费有效票据;(2)费用清单;(3)出院记录(诊断证明);(4)属于意外伤害情形的,须提供病历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材料(或个人书面承诺书);(5)经患者签字确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借记卡(或中国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经审核费用明细清单无法准确反映治疗情况影响报销的,还应提供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责任编辑:柳林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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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假

21世纪经济报道王峰 北京报道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此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有关精神,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展开修改,和三孩生育政策关系不大的,涉及得比较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说。

“修正草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文的改动不大,但是体现了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应该说是小刀子动大手术。”他说。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今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已经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据报道,修正草案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后,人口形势看到了一定成效。2016年、2017年全国出生人口都在1700万以上,但是2018年以后,却连续三年下降,而且下降幅度很大。“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1200万,总和生育率为1.3。

“根据我们对2021年上半年人口出生监测的情况来看,今年的出生人口和生育水平仍然会呈现走低的趋势。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7月21日表示。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目的就是防止出生人口进一步下滑,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他说。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13日介绍,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还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仍会是法律的名称。“我国人口还存在性别、区域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还是需要的。”支振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法律层面再无处罚

此次修法后,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

臧铁伟8月13日介绍,修正草案将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支振锋介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主要是第41、42条。

该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支振锋说。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处罚措施的取消。据介绍,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存在对“超生”的党政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标准中。支振锋认为,地方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修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社会抚养费的名称经历了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的转变。对其性质的认识也经历了从行政罚款到政府性基金,再到经济抑制性收费的转变。

目前,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三部行政法规之一,另外两部分别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支振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三部配套法规也需要修改或废除。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修正草案还提出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规定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据新华社报道,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必须有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普惠托育至关重要。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个专门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国家级政策文件。

同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随后,各地陆续颁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发现,已有超过一半的省份发布了实施意见。

然而,一位托育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各省份出台的政策规范的侧重点不同、支持的形式、标准也有所差异,尤其体现在普惠标准上。

比如,只有少数地区提出了对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的规范要求,只有浙江、广东、广西三地要求非营利性或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

财政补贴的力度也参差不齐,各省份普遍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扩学位补助”等形式提供财政补助,陕西则明确了标准: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

修正草案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此外,修正草案增加一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专家认为,这是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举措。据报道,北京市已规定,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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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怎么报销

女性常用避孕方法

  一、宫内节育器(IUD)

  二、甾体类避孕药

  三、避孕工具

  四、输卵管绝育术

  五、其它——紧急避孕、自然避孕法

  1. 避孕药

  (一)适应证:生育年龄健康妇女无禁忌证者均可用

  (二)种类:1.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最常用2.紧急避孕药3.长效避孕针4.皮下埋植剂5.缓释阴道避孕环6.避孕贴片7.速效避孕药(探亲避孕药)

  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

  第一代:炔雌醇+炔诺酮

  第二代:炔雌醇+左炔诺孕酮

  第三代:炔雌醇+高效孕激素(活性更强、几乎无雄激素作用)

  【口服避孕机制】

  避孕药成分:雌激素+孕激素

  避孕机制:抑制排卵(主要机制):负反馈抑制下丘脑-垂体-卵巢轴。

  阻碍受精:改变宫颈黏液性状。

  阻碍着床:抑制内膜增殖、使子宫内膜增生与分泌不良,且与孕卵发育不同步。

  影响输卵管功能:扰乱正常蠕动规律。

  【禁忌证】

  (1)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血栓性疾病不宜应用,如高血压、冠心病、静脉栓塞等。

  (2)急、慢性肝炎或肾炎。

  (3)恶性肿瘤、癌前病变。

  (4)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者,糖尿病。

  (5)哺乳期不宜使用复方口服避孕药。

  (6)年龄>35岁的吸烟妇女服用避孕药,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病率,不宜长期服用。

  (7)精神病患者。

  (8)有严重偏头痛,反复发作者。

  【口服避孕药的可能的副反应及处理】

副作用反应;

恶心、乏力、食欲减退。处理;·一般坚持服药数个周期可消失;

·可加服维生素B6

阴道出血。处理;前半周期出血——每晚加服0.005mg炔雌醇,直至停服避孕药;

后半周期出血——每晚加服1片避孕药;

量多或接近月经期——停药,将此次出血视为月经,出血第5天开始下一周期用药*

闭经。处理;·除外早孕,停药7日后可开始服用下一周期;

·若连续闭经3个月则应停药,改换其他避孕方法

色素沉着、痤疮、体重增加处理; 新一代口服避孕药还可改善原有的痤疮

2,宫内节育器(IUD)

1.惰性宫内节育器(第一代 ):由惰性原料如金属、硅胶、塑料等制成。

  2.活性宫内节育器(第二代 ):其内含有活性物质如金属、激素、药物及磁性物质等,以提高避孕效果,减少不良反应。

  1)带铜宫内节育器:不同形状、不同大小

  2)含药宫内节育器:含吲哚美辛IUD、

  含左炔诺孕酮IUD 、

  ——有助减少经量、缓解痛经。


  【放环时间】

  1)月经干净后3~7天;

  注意:含LNG(左炔诺孕酮)的IUD,应在月经第3日放置。

  2)人流后——立即放置。

  3)阴道分娩后——42天,恶露已净且子宫恢复正常;

  剖宫产后——半年并恢复月经后,经后3~7天。

  4)自然流产——正常转经后

  药物流产——月经正常复潮2次以后;

  5)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需排除妊娠,方可放置。

  6)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性交后5天内。

  【放环术后注意事项】

  ①术后——休息3日,1周内忌重体力劳动,2周内忌性交及盆浴,保持外阴清洁;

  ②随访——术后第一年1、3、6、12个月进行随访,以后每年随访1次直至停用,特殊情况随时就诊;

  随访时了解IUD在宫腔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IUD避孕的有效性。

  【环并发症】

  1.节育器异位——移位至宫腔外

  原因:①子宫穿孔;

  ②节育器过大、过硬、子宫薄软,子宫收缩;

  处理:经腹或腹腔镜下取出。

  2.节育器嵌顿或断裂——部分器体嵌入子宫肌壁,发生断裂

  原因:放置时损伤子宫壁;或带器时间过长;

  处理:宫腔镜下取出。

  3.节育器下移或脱落——常见于放置IUD一年之内

  原因:①操作不规范,放置未达宫底部;

  ②IUD与宫腔大小、形态不符;

  ③月经过多;

  ④宫颈内口过松或子宫过度敏感。

  4.带器妊娠

  原因:多见于IUD下移、脱落或异位。

  处理:一经确诊,行人工流产同时取出IUD。

  【环禁忌证】

  ①妊娠或妊娠可疑;

  ②生殖道急性炎症;

  ③人工流产后出血多,怀疑有妊娠组织物残留或感染可能;

  ④ 近3个月内有月经失调、阴道不规则流血;

  ⑤生殖器官肿瘤;

  ⑥生殖器官畸形如中隔子宫、双子宫;宫颈内口过松、重度陈旧性宫颈裂伤或子宫脱垂;

  ⑦严重的全身性疾病;

  ⑧宫腔<5.5cm或>9.0cm;

  ⑨有铜过敏史。

  炎症、出血、宫口松

  【环副作用】

  最常见:不规则阴道流血→经量增多、经期延长、

  →经前点滴、经后淋漓。

  少数:白带增多、下腹胀痛。

3,避孕工具

  1.男用避孕套——避孕+防性传播疾病

  2.女用避孕套

  3.阴道隔膜

4.阴道避孕海绵

4, 输卵管结扎术(女性绝育术)

  (一)适应证

  √安全、永久性节育措施

  √要求接受绝育手术且无禁忌证者;

  √患严重全身疾病不宜生育者。

  (二)禁忌证

  ①24小时内两次体温达37.5℃或以上。

  ②全身状况不佳,如心力衰竭、血液病等,不能胜任手术。

  ③患严重的神经官能症。

  ④各种疾病急性期。

  ⑤腹部皮肤有感染灶或患有急、慢性盆腔炎。

  (三)并发症

  1.出血:腹腔内积血或血肿。

  2.感染

  3.脏器损伤:膀胱、肠管损伤。

  4.输卵管再通:1%~2%再通率。


  5,其他 避孕方法

  1.定义:是指那些在无保护性交后或避孕失败后几小时或几日内,妇女为防止非意愿性妊娠的发生而采用的补救避孕法。

  2.适应证:

  ①未采用任何避孕方法者;

  ②避孕失败者(阴茎套破裂、滑脱、过早取出,IUD脱落、避孕药漏服)

  3.方法

  第一招:紧急避孕药

  (1)左旋炔诺酮(毓婷):无保护性交后72小时内服0.75mg,12小时重复一次。

  (2)米非司酮:无保护性交120小时之内服用10mg或25mg,1片即可。

  第二招:紧急放入宫内节育器

  ---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120h)放置IUD。

  4.副反应:

  紧急避孕药——可导致恶心、呕吐、不规则阴道流血及月经紊乱,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注意:紧急避孕仅对一次无保护性生活有效,避孕有效率明显低于常规避孕方法,且紧急避孕药激素剂量大,副作用亦大,不能替代常规避孕。

  (二)自然避孕

  1.日历表法:仅适用于周期规则妇女,排卵通常发生在下次月经前14日左右,据此推算出排卵前后4~5日为易受孕期。其余时间视为安全期。

  2.基础体温法和宫颈黏液观察法:

  →基础体温的曲线变化与排卵时间的关系并不恒定、

  →宫颈黏液观察需要经过培训才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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