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达州市计划生育新政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军志

25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达州市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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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胎政策

最近这段时间,教育方面的变动有很多,可以看出国家这次是下定决心要整治了,目的就在于要鼓励生育,提高生育率。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在2021年的8月20号表决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非常值得关注,修改的力度很大,不仅仅要刺激生育,鼓励生育,而且从财政、税收、保险、住房、就业等等各个方面来帮助大家省钱,提高生育率。

现如今大家也都知道,生孩子养孩子是比较费钱的,想要提高生育率就必须让大家手里有钱。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几个重点。

第一个:明确实施三胎政策,这个政策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三胎彻底放开了,不会有任何的限制。预期是很多的农村地区,以前有了三胎都需要去打掉,或者不敢去办手续,被发现了会算作超生,会被罚款。不过现在就不会了,这些问题全部解决,不会在面临巨额罚款。也不用担心没办法上户口,没法上学等等问题,这些以后就都迎刃而解了。

第二个重点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刚才咱们提到了超生罚款的问题。超生罚款其实就是社会抚养费,不过现在咱们国家也明确提出不会在于社会抚养费这一说了,而且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即使是生四个、五个也需要再缴纳社会抚养费了。

第三个重点:支持优生优育。优生优育这个词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为了保证我们生下的孩子都是健健康康的,所以要避免近亲结婚,做好婚前体检,做好怀孕期间的体检。不仅如此,国家在当地的医疗投入也会更大。比如说会加大宣传优生优育的力度,提供咨询、知道和诊疗服务。不得不说,国家这些政策是真的为百姓着想,是实打实的利好政策。

第四个重点: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期。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家长为了维持生计工作很忙,很多男性在老婆怀孕的时候依然没办法请假照顾,这也导致了很多的家庭矛盾。所以如果能够增设这个假期,那么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非常不错的。不仅能够更好的照顾孩子,也能避免一些家庭矛盾,一箭双雕。

第五个红点,减轻生育、养育以及教育的支出。这一项改变是非常重要的,养孩子支出过高现在已经成了很多家长不愿意生育的主要原因。各种辅导班,各种培训班,还有各种保险,兴趣班等等,都让家长养孩子的成本直线上升。减少这方面的支出,才能切切实实的让家长的经济压力有所减轻,才能让年轻人有能力生孩子,养孩子。

第六个重点,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这一项对于我们女性来说真的太重要了。现如今很多企业都在就业上有性别歧视,不愿意录用女士因为会涉及到产假,会造成用人单位额外的支出。这就导致很多女人必须在工作和孩子上二选一,这对于长远的发展来说是不利的。改进了以后,相信女性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高,生育的欲望也会增加。

第七个重点是加强婴幼儿的照顾服务,现在很多家长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幼儿园放学比较早,但是家长下班比较晚,没办法去接孩子。尤其是对那些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帮不上忙的家庭来说很头疼。而在这次修改以后,要鼓励社会兴办幼托机构,并且支持幼儿园等单位提供服务,这样就能给这些家长减轻很多负担。

第八个重点: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这个修改实际上是告诉大家。虽然提倡生育,但是对那些当年积极相应计划生育的家庭,补贴和福利照旧,不会顾此失彼。

其实国家想的真的很周到,也非常贴心。相信在政策的扶持和鼓励下,大家的生活也会越来越好,人口问题也会得到改善和解决。

职称评定计划生育新政策

钟惟东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对今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目标和三孩生育政策在法律层面的确定,同时也反映了近些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客观变化,为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政策顺利落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首先,法律层面确定新时期人口政策目标。“控制人口数量”的人口政策将成为历史,“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成为新时期的人口政策目标。政策目标转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未来工作重点指明了方向,对营造想生育、能生育、敢生育的社会氛围提供了积极引导,将进一步对优化人口结构、应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从法律层面为生育二孩、三孩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配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如设立父母育儿假,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这些措施抓住了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将有助于缓解生育多孩的顾虑,转变生育观念,既有利于直接激励家庭决定是否生育三孩,也能显著提升二孩生育水平。再者,长期来看,随着二孩和三孩生育水平的提升,对我国保持人口活力、改善人口结构、保持人力资源禀赋具有积极作用,为增加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所需劳动力的供给以及保障经济、国防等国家安全方面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

最后,体现了对不同代际人口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缓解代际人口矛盾、促进代际公平。如既为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年轻夫妇提供配套性支持措施,同时为在国家实施一孩政策期间的独生子女老人或失去独生子女的孤寡老人提供奖励和社会保障。

当然,落实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能还将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人口政策落实具有行政性分权性质,地方政府在制定配套支持措施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何形成相对有效、有力的支持性配套措施,可能需要一些更为明确的评价标准。

其次,在政策理解层面,要对政策误解及时纠正,加强对政策的正面引导。如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际上扩大了家庭的生育自主权,是一种鼓励性生育政策,却被社会解读为强制性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被解读为可以生育四孩甚至更多,但政策本身并未规定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相关福利;更有甚者,将近期房地产、教育等一些其他领域的政策改革解读为直接服务于生育率提高,这是对生育政策解读泛化了。个人认为,这些解读都是对落实生育政策的一些误解。

再者,对女性而言,在落实多孩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女性的生育自主权可能会受到社会或家庭的一定程度侵害。如何保护女性生育自主权,为非自愿性生育提供法律保护和援助是未来可能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此外,新政策下,可能会面临人口非均衡增长问题,需要及时观测城市、农村以及欠发达地区等不同区域的人口增长状况,并有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责任编辑:王鑫)

咸宁计划生育新政策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题:我国修改人口计生法: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田晓航

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修改人口计生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此次的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保障。

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何理解这一表述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说,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成为生育水平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在“计划生育服务”一章,修正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服务内容新增了“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承担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内容新增了“优生优育”,还新增了“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的表述。

宋健说,由于晚婚晚育已成为社会现实,很多女性生育二孩和三孩时可能已属高龄孕产妇,这就需要增强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健康;而不孕不育是生育水平低迷的一个原因,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有助于帮助有需要的家庭满足生育意愿。

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时期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辅助措施,与当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修法,社会抚养费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张力说,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是为了扫清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障碍,未来将更多地依靠惠民措施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删去部分计划生育相关内容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此,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在计划生育的框架下实施,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理念与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以,表述的变化是与当前工作形势相呼应的。”宋健说。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将对推动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力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点和用工结构也不同,对父母育儿假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加上涉及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方式来加以规定。

他说,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如果这部法律能够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推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是一个鼓励性的规定。今后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对育儿假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修正草案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张力说,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尤其是其中的托育服务,是有效提升生育意愿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修正草案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家庭顾虑。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

张力说,对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轻重适中,对法律责任的设定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这些修改表明了“积极支持生育、主动保障健康、有效提升服务”的态度,有利于推动托育服务水平提升。而对虐待婴幼儿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限制从业行政处罚,并衔接刑法规定,有助于形成有效威慑,确保托育行业的服务质量。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宋健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他们的权益、给予必要的照顾并对特殊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是政策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体现。

支振锋说,全方位的帮扶保障既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医疗保障、养老关怀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他建议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来源: 新华网

云南省生育假云南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实习生 王垚)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决定明确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浙江省已经明确适时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月19日,《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发布,其中明确提到了适时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的这部“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中,就提出了“探索建立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加强生育妇女就业、工资待遇等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多渠道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生育成本很大一部分是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教育的成本。浙江省的方案中明确,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就近托育服务覆盖城镇小区,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在学前教育方面,浙江提出了一个“三年计划”,明确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推动普惠性幼儿园扩容工程和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推广“安吉游戏”学前教育课程模式,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争90%以上县(市、区)成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此外,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网上回应三孩准生证申领问题时明确提到,经请示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2021年5月31日之后,均可以生育三孩,新政策出台前“生育服务登记证”到所在地登记备案,待出新“生育服务登记证”后进行补办。

多地自2015年后修改计生条例,“超生即开除”规定删除

记者梳理发现,自2015年中央发布“全面二孩”政策起,近年来,全国各省份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进入了密集的“修法”阶段。

自2016年1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陆续作出修改。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的修法,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2018年,广东省发布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条例的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一条原来的表述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自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来,除广东外,海南、宁夏、广西,均在修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处罚规定。

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同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按照广西的这一《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今后将“依法给予处分”,而此前,处罚的规定是“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广东省还对于评优、评先进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据媒体公开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从地方法条的变化,到全国人大的回应可见,“超生即开除”的处罚已从立法层面失去支撑。

新京报记者 吴为 实习生 王垚

编辑 张磊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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