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车辆买卖或提前投保发生重复购买交强险的情况较多,下面我们根据一则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下如果一车重复购买交强险,出现事故如何赔偿?
案例:2019年5月1日,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在滨州市黄河二路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李某驾驶的二路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杨某驾驶的机动车是其与2019年1月份购买的二手机动车,前任车主于2018年8月1日在浙商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杨某在购买后于2019年2月1日在阳光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两个保险公司承保时间内。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阳光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时答辩称,其承保的交强险在浙商保险公司承保时间之后,根据相关行业习惯及规定,应当由在前承保的交强险公司负责理赔,而后承保的交强险公司不负责理赔,可以全额退还相应的保费。
律师分析:
浙商保险公司代理人孙律师认为从目前国内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同一车辆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也没有明确规定同一车辆投保多份交强险只能获得一份赔偿。重复投保交强险只能获得一份赔偿,是属于保险行业的惯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的《交强险承包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第一条“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第(四)项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因此,告知投保人上述事项是保险人的义务,只有保险人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后,投保人仍然隐瞒已经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再次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人才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本案中,阳光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杨某履行了该事项的告知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事项已在保单上明显注明且杨某已经知悉,而在交通事故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主张按照一份保险单的赔偿限额122000元由投保在前的浙商保险公司承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当对其观点予以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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