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七天乐,聚会多欢乐!
温上一壶小酒
约上三五好友
不负假期好时光!
但是
热热闹闹聚餐之后
一个疏忽大意
就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后果
下面
我们一起来看一则
聚会后醉酒驾车身亡的典型案例。
节日聚餐酒后驾车出事故,谁之过?
你上一次见老郑是什么时间?
就昨天,我们几个人晚上吃饭唱歌,都喝高了,我就先走了
老郑昨晚醉驾撞马路牙子上,当场死亡
啊……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宴请中共同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者负有道德而非法律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同饮者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二是虽无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而其他同饮者有重大过失。
本案死者郑某醉酒后驾车,其本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同饮人白某与死者郑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在其他同饮人与郑某仅有一面之缘且先行离开的情况下,白某未将郑某安全护送,而是自行离开,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某驾车,对郑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馨提示
亲友聚会少贪杯,饮酒切记不开车;
与人共饮莫劝酒,酒后出事要担责。
国庆七天乐,聚会多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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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上三五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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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热闹闹聚餐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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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后醉酒驾车身亡的典型案例。
节日聚餐酒后驾车出事故,谁之过?
你上一次见老郑是什么时间?
就昨天,我们几个人晚上吃饭唱歌,都喝高了,我就先走了
老郑昨晚醉驾撞马路牙子上,当场死亡
啊……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宴请中共同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者负有道德而非法律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同饮者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二是虽无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而其他同饮者有重大过失。
本案死者郑某醉酒后驾车,其本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同饮人白某与死者郑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在其他同饮人与郑某仅有一面之缘且先行离开的情况下,白某未将郑某安全护送,而是自行离开,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某驾车,对郑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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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聚会少贪杯,饮酒切记不开车;
与人共饮莫劝酒,酒后出事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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