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案情概况
李某某、徐某某在界首市中原路化肥厂西50米路北拥有一套房屋,用于经营电动工具、五金、电料零售,依法办理了经营电动工具手续。2018年5月11日,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界政[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日发布界政通[2018]6号《界首市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在涉案区域内进行张贴。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李某某、徐某某的两间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李某某、徐某某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请撤销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界政[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
审判观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界首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界首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款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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