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事务所排名,香港律师事务所电话大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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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黄乔

9月25日,记者从市律师协会获悉,近日,在重庆本土有着20余年办所经验的“老字号”律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周卓如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联营协议。有关人士表示,重庆律师行业已迎来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新机遇。

“根据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可以为彼此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实现业务共同增长,促进双方律所共同发展,达到1+1>2的效果。”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举例说,比如,双方可以通过联营的方式,共同为有跨境需求的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一起维护共同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

鲁磊告诉记者,任何国家律师执业,都需要取得当地执业资格。目前,内地执业律师在他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并不多。

那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内地律师要带领客户去他国寻求合作机会,如何保证客户不触碰当地法律、如何保证当地合作伙伴的诚信可靠?

“对内地律所来说,面对服务客户的海外业务需求,前期的尽职调查固然重要,但一个诚信可靠、且在海外有执业资格的合作伙伴更为重要。”鲁磊表示。

“现在,与我们所联营的香港周卓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有海外执业资格,并熟悉东南亚政治环境与当地法律。”鲁磊坦言,双方联营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

据了解,按照《渝港法律服务合作框架安排》,渝港两地已就法律服务合作达成多项共识。其中,包括支持两地律师事务所互设分支机构和开展合伙联营。

今年上半年,重庆成功获批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试点。按照市司法局印发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重庆符合条件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可开展合伙联营。其中,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合伙联营创新试点区域,其他区(县)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截至目前,已有12家重庆律所正积极开展与港澳律所联营工作。

香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庄咏 文/图

3月27日,深圳市盐田公证处邀请香港陈林梁余律师行黄文伟律师团队一行到盐田区,进行题为“两地居民的香港和内地资产规划及继承”的授课交流,双方通过专题授课、案例研讨等形式实现跨境法律实务的思维碰撞。

据悉,黄文伟律师是大湾区律师,具有丰富的深港跨境法律实务经验。讲座中,他系统解析了香港居民、内地居民在香港、内地的财产订立遗嘱相关路径、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要求及内地遗嘱在香港使用的情况,并就内地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遗产承办中的证据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

在交流提问环节,盐田公证处公证员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涉港法律问题展开专业探讨,分享在处理相关事务中的实践经验与思考。黄文伟律师及其团队也围绕内地公证处的相关公证业务办理流程、标准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等问题进行探讨,现场气氛热烈,交流成果丰硕。

在深港法律合作日益紧密的当下,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与香港律师事务所通过加强业务互动、拓宽合作范畴,意在实现行业的双向赋能,共同促进跨境法律服务业中“公证+律师”模式的健康发展。此次交流增进了双方的理解与信任,为未来双方在更广泛领域的深度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

香港的两个法律专业:大律师和律师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或「大状」)两个分流。

大律师专业源于英国。远在十三世纪初,「大律师」最先冒起;逐渐地,法律专业发展至「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支。香港在回归前,是英国的殖民地,故香港的法律专业承袭了英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1844年,香港制定首条《最高法院条例》,当时的最高法院获该《条件》赋予委任大律师及律师的权力。 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便朝着「大律师」和「律师」两个分流去发展。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后, 由于《基本法》订明了香港特区会推行「一国两制」,故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得以延续。

现时香港约有1.600名执业大律师,其中约100名为资深大律师(相等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的「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考虑其在业界被公认的能力及成就,去委任少数出类拔萃者,成为资深大律师。

一般而言,大律师拥有下列的特质:

(1) 大律师是讼辩专才,他们亦可透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2)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3) 大律师是独资经营,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预。

(4) 大律师坚守「不可拒聘原则」(Cab-Rank Rule), 这原则类似香港的士司机的不可拒载。的士司机拒载,便会触犯香港法例; 大律师便会违反《大律师守则》,有机会被大律师公会于聆后及裁定投诉成立后,面对纪律处分。

只要客人愿意友付某位大律师的费用,而案件也属其执业范围,则不论案件的类型、性质、长短和複杂程度,他都不能拒接案件,这情况正如人们在街上「截的士」一样,的士司机不能拒载。除非大律师在处理该案时,是的确存有利益冲突,或其知悉一些机密的资料,属以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否则,大律师绝对不可以拒绝处理某些案件。

大律师不能基于客户的政治、道德和其他背境而拒绝处理某些案件。例如,如果大律师本身是蓝丝大状, 如有黄丝港独分子聘用其作为代表大律师, 蓝丝大状不得以政治理念不同而拒绝接办案件。「不可拒聘原则」的理念建立于在法庭作出案件的裁决前,是没有人能判定某人的对与错。大律师的责任是协助法庭,有效地陈述己方理据,让法官在听取完准与讼各方的证据、证供和陈词后,再作出最后裁决。

大律师是讼辩专家。他们专长是「打官司」,替自己代表的当事人据理力争, 透过诉讼或仲裁为当事人排难解纷。 在香港,除了某些于法例上禁止聘用法律代表出庭的审裁处外,大律师在各级法院独有不受限制的出庭发言权。而律师则须通过「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批准,才可在更高级别的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发言。

其实,除了出庭「打官司」外,大律师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亦十分重要。在立案之前,当事人会透过律师,向大律师作出谘询,索取法律意见,看看其索偿的理据到底是否充分,及是否有胜算,再决定是否值得去花金钱和时间,去採取法律行动,向另一方进行追讨。要是当事人最后决定诉诸法庭,大律师便会因应当事人律师之指示,去草拟案中所需的讼书,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在不同阶段的法律程序中,就各方提出的証据,作出详细检讨,并预测胜算,再按当时情况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见。

因此,提供法律意见正是大律师另一项主要工作范畴。纵使不是对簿公堂,客户或其律师亦不时需要大律师就其个别情况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在草拟複杂的商业合约、公司重组对税务所带来之影响、交易是否会触犯某些法律条文等。 如果将律师比喻为普通科医生,大律师便等于是某一个或多个法律范畴的「专科医生」。

大律师必须经由律师转聘,除非某些法例容许某些专业人士或机构,可直接委聘大律师之外,所有市民须透过律师,方可转聘大律师。当事人也不能与大律师订立直接的合约或委聘关係。大律师必须与当事人的关係保持距离,这种传统转聘制度的精神,在于可以令大律师专注于法律上的鑽研,从而令他们可以一心一意地集中精神「打官司」。


至于律师,则负责担当中间人的角色,作为桥樑,去令大律师与当事人得以进行有效的沟通。 客观而言, 作为法律执业者的大律师,如果与当事人有着太紧密的联繫,便有可能会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产生偏颇,从而影响其在处理案件时的客观性。

有部分人会认为同时聘用律师和大律师,客人便由于须缴付双重的费用,故令诉讼成本增加。不过,事实上, 根本并非这样;进行一宗诉讼,由律师和大律师分工合作,是理想的安排,因为两个法律分流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由他们各司其职,客人便可享有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都是独资执业,这是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很大约分别,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这一切的规定,均是为了保持大律师专业的绝对独立性。

要是大律师之间可以合伙经营,他便可能会在处理客户的案件时,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影响或制肘,而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 举例来说,一名客户因某大银行职员的疏忽而引致损失,故决定向银行提出控诉,该名当事人向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与此同时,因社会上正有多个楼盘开售,其他合伙人正在计划扩展按揭业务,不欲开罪某大银行,以免影响双方日后的合作。 如此一来,这种千丝万缕关係的结果,除限制了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公义的权利外,也剥夺了当事人聘用该名律师的机会,因该律师有机会正是处理这宗索偿的最佳人选!

儘管大律师都是独资经营,但他们也可选择「群居」,他们可以共同租用办公室(chambers),去共享资源,大家将办公室的支出摊分,并可在日常工作中作出充分的互动或交流。必须强调的,是大律师属个体户,各自执业,只可共同分担支出,但不能分享利润。

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分别是规管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团体。大律师及律师在香港执业,必须先加入有关的公会,成为会员、缴交会费、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公会才会颁发执业证书。所有执业大律师及律师的专业操守,均会受其所属公会的行为守则严格规管,藉此确保所有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性。

德恒香港律师事务所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庄咏 文/图

3月27日,深圳市盐田公证处邀请香港陈林梁余律师行黄文伟律师团队一行到盐田区,进行题为“两地居民的香港和内地资产规划及继承”的授课交流,双方通过专题授课、案例研讨等形式实现跨境法律实务的思维碰撞。

据悉,黄文伟律师是大湾区律师,具有丰富的深港跨境法律实务经验。讲座中,他系统解析了香港居民、内地居民在香港、内地的财产订立遗嘱相关路径、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要求及内地遗嘱在香港使用的情况,并就内地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遗产承办中的证据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

在交流提问环节,盐田公证处公证员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涉港法律问题展开专业探讨,分享在处理相关事务中的实践经验与思考。黄文伟律师及其团队也围绕内地公证处的相关公证业务办理流程、标准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等问题进行探讨,现场气氛热烈,交流成果丰硕。

在深港法律合作日益紧密的当下,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与香港律师事务所通过加强业务互动、拓宽合作范畴,意在实现行业的双向赋能,共同促进跨境法律服务业中“公证+律师”模式的健康发展。此次交流增进了双方的理解与信任,为未来双方在更广泛领域的深度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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