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将夫妻共有产权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后夫妻中的另一方以自己未签字为由拒绝配合过户,购房者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但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在签字的买卖双方之间发生效力,效力不一定及于夫妻中未签字的一方,除非另一方有明确的委托授权。
2、购房者能否要求夫妻双方配合过户?
主要看未签字的一方是否知晓并同意出售房屋,比如未签字的一方曾经带看房屋等,都有可能被认为对买卖合同知情并认可,即便未签字,也要配合过户。
如果另一方确实完全不知情,则没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购房者如何寻求救济?
虽然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向签字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尽量让产证上的人都签字,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笔者的话:笔者执业以来,办理了上海各法院的众多涉房产类案件,包括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房产继承、离婚涉房产分割、房产拆迁类共有纠纷等等,也遇到过众多相关法律咨询,笔者针对其中普遍性比较强的问题,做简单梳理集成文集。因本文集并非严谨的论文,仅是一些随笔提示,故难免粗糙;另外,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如果读者有遇到类似的问题,切忌不可仅依据本文作出任何决定或行为,仍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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