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纠纷案的诈骗行为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2017年3月6日,赵某介绍赵甲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武汉合同《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汽车一辆,赵甲因无力支付首付款,又通过赵某介绍,与徐某签订《代购车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徐某提供首付款等费用,车辆由徐某持有使用但不得买卖,后赵某、徐某在赵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日经刘甲介绍以人民币41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价格鉴定,该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37875元(含购置税)。
该武汉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3月,赵某得知某车行有“以租代购”业务,即客户支付首付款后,通过支付租金的形式使用车辆,至约定期限后客户可以支付剩余款项获得车辆所有权。赵某遂与徐某、朱某预谋,由徐某提供首付款等费用,朱某联系“黑户”(在银行无法进行贷款的客户),由“黑户”出面将车辆骗出后再卖出,赚取差价后进行分赃。
武汉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3月9日,赵某、徐某、朱某经与周某预谋,在某车行,周某与该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骗取轿车一辆并由徐某持有,同年3月15日,赵某将该轿车以555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后,该四人将钱款分赃。经价格鉴定,该轿车价格为156113.60元(含购置税)。
武汉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3月10日,周某再次与该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以相同方式骗取轿车一辆,仍由徐某持有。后赵某等人在寻找买家过程中,因徐某驾驶不善,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某因担心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责任,遂将该四人预谋诈骗的情况告知该车行,公司于同年3月17日将车找回,并于3月20日报案。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格为185200元(含购置税)。
本武汉合同纠纷案中,从表面看,赵某等人,都是通过他人与汽车公司签订合同,从而获得车辆的使用权,继而将车辆卖与他人。但是在第一笔事实中,赵某与徐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获得车辆的方式是通过徐某与赵甲签订的《代购车辆协议书》。协议书签订的双方均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该合同也不具有规范、影响市场行为的性质,因此,该协议书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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