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因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王某将甲房产公司、姜某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初,因资金问题王某分别委托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姜某,给两被告共计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姜某及甲房产公司为取得其信任,骗取其签署了不可能履行且严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挂靠项目合同书》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该武汉合同案中其转款后,两被告拒绝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其也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款项并支付收益,但均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中查明,该武汉合同案中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某投资有限公司、姜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甲房产公司支付1500万元,2013年4月28日王某(甲方)与姜某(乙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欲共同开发位于某地三组共三期土地。该武汉合同案中一期项目用地已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为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共计三期地块因挂靠需要登记在甲房产公司名下。同日,甲房产公司与王某、姜某共同签订《房地产挂靠项目合同书》,次月再次签订一份《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上协议签订后,该武汉合同案中王某、姜某与甲房产公司并未共同组建项目部或成立分公司对以上三期地块进行开发,一、二期两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房产公司,且该两块土地上的房地产项目一直以甲房产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开发,三期地块因尚未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至今仍未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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