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灵若

史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史某在中远上海分公司担任“天秤座”集装箱船船员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施世杰(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荷兰鹿特丹港采购雪茄并随船携带入境。船到上海港后,被告人史某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通过小船靠泊外轮后吊装接驳的方式,将雪茄交付他人偷运出海关监管区。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核定,被告人史某走私雪茄100盒,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41,963.8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史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于同日缴纳暂扣款19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史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史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便利在境外采购雪茄并随船携带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2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缴纳暂扣款,并于庭前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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