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逃税罪、虚假申报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A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9707072.44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段某作为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4年开始,A公司采用虚假申报或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合计9707072.44元,占应缴纳税额的58.5%。当地税务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申报,后又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补缴所欠税款,A公司未补缴也未申报。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三百万元,判决被告人段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目前最高院关于偷税抗税司法解释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金税三期上线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监控,纳税人的所有经营行为都会被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从源头上防范逃税,企业应当合法真实记账,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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