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未婚怀孕
二、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李四,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女士与李四同居五个月左右。
2018年1月9日,张女士在医院检查怀孕,张女士要求李四登记结婚,李四却一直推脱,为了顾忌自己名声,张女士一人前往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后张女士要求李四给予补偿,李四却拒绝补偿,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李四赔偿张女士因终止妊娠导致各项损失的50%。
五、律师点评
张女士与李四在恋爱时同居,系双方自由意志下的自我选择,双方对未婚先孕均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张女士对未婚怀孕的后果亦有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判决李四对张女士因终止妊娠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做事谋始,三思而行。做决定之前考虑可能导致的后果,确认自己能否承受。婚姻自由应以遵守法律、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为条件,以履行和承担一定义务与责任为前提。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人隐瞒自己婚姻情况进行交友的情况,在交往前一定了解清楚对方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财务状况、是否违法犯罪、是否存在诉讼案件等各方面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合法的调查,避免自己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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