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件有专属管辖,你知道吗?
专属管辖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进行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该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哪些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下四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一定的误区,某些常见的纠纷看似属于不动产纠纷,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例如以下几种: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虽然通常都涉及不动产分割,但该类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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