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债务 编辑:皮晨

一、代位权的条件

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并且已经到了履行期限。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怠于行使”表现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就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行使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也就是说,债权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且已经到了履行期限。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指的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即便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及时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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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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