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件包含哪些内容,公开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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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包括
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其难点是如何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首先确定采购项目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其次,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取第一种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取第二和第三种方式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抽取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招标条件是什么意思
1、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做重大改变,将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认定。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资格审查(包含资格预审和后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特别注意开标后的资格后审由原来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改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和对审查结果负责。
2、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使用上做了较大的变化:
(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2)、明确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依法补足评标委员会后继续评标情形和无法补足的处理。
(4)、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3、评标方法有重大修改,直接影响投标人是否中标,值得高度重视:
(1)、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去掉了不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性价比法。
(2)、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3)、明确规定: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明确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特别注意】:前述情形不是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不能通过“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来改变投标报价,只能按照前述规定,由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人如果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被评标委员会通过“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来改变,要根据这一条提出质疑和投诉。
(5)、把可能恶意低价的审查扩大到了综合评分法
原18号令只在最低评标价法中规定对可能恶意低价进行价格审查,87号令扩大到所有的评标方法。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改变了投标无效的情形,注意新增加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应出现无效投标的情况,否则前功尽弃。
5、规定了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情况,投标人据此可以要求重新评标。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此条往往在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提出质疑时采用,通过重新评标,可能改变中标结果,使不中标的投标人改为中标人。
6、规定了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情况,投标人可以依法要求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87号令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预见,此条将是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提出质疑时采用,通过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可能改变中标结果,使不中标的投标人改为中标人。
EPC项目招标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6种法定采购方式,每种方式均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这些规则,助您快速掌握不同场景下的采购策略。
一、公开招标定义: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综合评审后确定中标人。
适用条件:
- 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3年起,中央预算单位为100万元,地方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优势:竞争充分、透明度高
案例:某市政府采购智能交通系统,预算3000万元,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邀标)定义:向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适用条件:
-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限制: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示例:某高校采购精密科研仪器,全球仅3家企业具备生产能力。
三、竞争性谈判(竞谈)定义: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通过多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条件: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
流程特点:可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保密
案例:某医院紧急采购新型医疗设备,需根据临床反馈调整技术参数。
四、竞争性磋商(竞磋)定义:通过磋商确定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权重不低于30%)。
适用条件: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与谈判区别:磋商强调“综合评估”,谈判侧重“价格竞争”
示例:智慧城市建设方案征集,需综合技术、服务、成本等因素。
五、询价采购(询价)定义: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按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
适用条件:
-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通常≤100万元)
流程特点:一次性报价,不接受补充文件
案例:某单位批量采购办公家具,市场价格透明且型号统一。
六、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适用条件:
- 唯一供应商的客观限制(专利/专有技术)
-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 原有项目配套需求(添购≤原合同10%)
合规要点:需专家论证+公示+财政审批三重程序
延伸阅读:可参考前期发布的《单一来源采购适用场景解析》
七、特殊场景处理规则1. 未达标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限额,采购人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2. 联合体投标: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但需明确责任分工
3. 进口产品采购:需财政部门审批,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4. 中小企业扶持: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倾斜
八、选择采购方式的决策树项目预算 ≥ 公开招标限额 → 公开招标
项目预算 < 公开招标限额 → 非招标方式(竞谈/竞磋/询价)
↓
技术复杂/紧急需求 → 竞争性谈判(竞谈)
服务类/科研项目 → 竞争性磋商(竞磋)
标准化货物 → 询价
↓
唯一供应商 → 单一来源
- 禁止行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时间限制: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0日
- 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技术复杂项目专家占比≥2/3
- 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需包含供应商名称、报价、分项得分等信息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项目特点、预算规模和市场环境综合决策。采购人应建立采购方式内部审核机制,重大项目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监督。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邀请招标条件
扩大招标人自主权、简化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5月10日起,《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将正式施行。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一招投标制度改革贯穿发起招标到合同履约管理的全部流程,涉及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主体,力度空前。
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
今后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条件等。过去只能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依据此次改革意见,今后可以委派不多于评标委员会1/3的评委,提高了招标人在评标环节的话语权。
简化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
由于南京市建筑市场高度开放,中小型施工项目投标单位平均在300家以上,需要评标委员会花费一整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评审。此次改革意见简化了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能够达到减轻评委负担、提高评审质量的效果。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这类工程进场交易占用大量的公共交易资源,还存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法律不适用的问题。《意见》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减少了各方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1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代表(“评定分离”项目除外),以及是否远程异地评标。
解 读
明确招标人依法实施招标活动的自主权力,放开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评委数量限制,以及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同时对招标人在建立招投标内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
2
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项目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解 读
全面放开资格审查方式,但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提出规模标准要求,仅限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同时,对采用资格预审施工项目进行规范,确保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满足9家,避免出现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后竞争不够充分情形。
3
放开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类似工程业绩量化指标的数量、规模,类似工程业绩的期限等执行省、市现行文件规定。
解 读
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本源,允许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助力招标人选择有经验的队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4
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
解 读
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应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基础上开展,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开展。同时,招标人应完善合同形式、内容以及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后期出现合同纠纷或投资超过概算,高水平、高效率推进项目建设。
5
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是指符合《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基本规定中相关要求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装配率达到55%,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装配率达到80%,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
解 读
《意见》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定义(认定标准)。为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申落实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招投标方面的优惠政策。
6
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对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且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报价等基本要求的投标人超过80家时,应当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先按报价进行排序,去除高价部分的20%和低价部分的10%后,计算报价平均值,对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偏离报价平均值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投标价比报价平均值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通过的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解 读
提出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简化评审措施,提高评标效率,降低企业交易和行政管理成本。当前我市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中小型施工项目,普遍存在投标单位过多、社会成本巨大浪费,评标时间过长、评审质量不高等问题。针对以上状况,我市提出了该办法的简化评审措施。
7
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4%-6%调整为6%-8%。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3%-4%调整为4%-5%。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评审因素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
解 读
提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评审中的权重,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同时,为保障中小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限定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范围,对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项目,暂不采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因素。
8
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但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发包。鼓励招标人择优发包给中小建筑业企业。
解 读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存在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且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无查处依据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精神,明确规模标准以下项目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通过竞争择优发包。
9
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严格落实《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确保信用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建设单位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解 读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为强化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去年市建委出台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该条着重强调对文件的落实,通过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评价和结果公示,督促代理机构规范从业行为。
10
加强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
严把本辖区评标专家入库初核关口,强化评标专家抽取监督,落实对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的考核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探索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监督有力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解 读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把评标专家初核关,加大对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专家通知监督。同时,强化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约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探索构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机制,切实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11
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进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
解 读
加大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并依据市政府和市发改委相关文件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市建委将持续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市场秩序,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来源:南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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