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
辩护人:陶子润,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曾就职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吴某1为了在承揽洲头乡政府工程和在拨付官洲村高标农田路基回填工程款方面得到被告人吴某某的关照,先后三次共向被告人吴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任宿松县洲头乡人民政府乡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并分管财政等工作。夏某、陶某、吴某1申报种粮大户粮食补贴,吴某某在审批上报粮贴材料时,作为种粮补贴洲头乡政府的第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核通过了上述三户的上报材料并发放了相关的涉农补贴资金,共计发三户种粮补贴金额为4273516.81。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日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本案经辩护人陶子润律师多方收集证据、证人证言、反复阅卷、挖掘关键信息,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案件事实。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受贿5万元的证据不足,吴某某受贿数额存疑;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数额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吴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社区矫正,法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是吴某某适宜社区矫正。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是指先执行四年的缓刑,经过四年的社区矫正后,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原判的三年可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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