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离婚约定房屋归属于子女之后未按时过户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到赵某音名下,该房屋归赵某音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将赵某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过户到赵某园名下,该房归赵某园所有;3、诉讼费由赵某鹏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和赵某鹏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将诉争房屋归孩子所有等。但离婚后赵某鹏却拒绝履行该协议。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辩称:我们离婚时确系签订离婚协议,李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认为该离婚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李某在要求我履行协议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其不能履约,我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第三人赵某音述称:我要求赵某鹏履行协议,将一号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

第三人赵某园的监护人李某述称:我要求赵某鹏履行协议,将二号房屋过户到赵某园名下。

法院查明

李某与赵某鹏原系夫妻关系,赵某音、赵某园系二人所生之子。2007年3月1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

三、赵某音归李某自行抚养,赵某园归赵某鹏自行抚养。

四-1、一号房屋归赵某音所有,二号房屋归赵某园所有。

四-4、李某名下迎希公司的股份转让到赵某鹏名下75%,剩余25%自己保留。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音所有,赵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赵某音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归赵某园所有,赵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赵某园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驳回李某其它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李某与赵某鹏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故确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为有效约定。现李某主张赵某鹏履行该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赵某音、赵某园也对诉争房产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李某、赵某音、赵某园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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