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王某某与某某设立,自2015年起处于半歇业,自2016年8月起全部歇业。2017年1月9日,王某某、某某以被告深圳市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签订《授信合同》,协商设定340万元的授信贷款额度。王某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瞒着原告将夫妻共同房产南山区赤湾港路某某房作为抵押物。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专职人员,无视被告深圳市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歇业事实,对其营业及资产负债不进行审查,对抵押物所有权人婚姻状况不核查,未尽注意义务,非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故该抵押权设立侵害共有权权益,依法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授信合同》深房地字第××号房产的抵押无效。
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答辩称,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为王某某全部所有,且王某某在申请贷款之时提供了离婚证据,答辩人基于公示的物权登记内容,发放了全部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应当受到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虽系原告与担保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但该房产登记在担保人名下,对外具有公示所有权人的法律效力,原告与担保人内部的共有关系对外依法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依据担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贷款审批,接受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上述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无证据证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在此过程中知道上述房产存在共有关系,其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依约享有相应的抵押权利。因此,涉案抵押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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