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停运损失上诉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睿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XXXX,住所:大竹县XX街道沙桥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经理

被上诉人: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858XXX

上诉人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某某机动车某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4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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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4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廖某某支付上诉人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川ST2982出租车停运损失33141元,大写:叁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

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廖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廖某某支付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川ST2982出租车停运损失9576.87元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四川君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涉诉出租车停运期间损失额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里面明确载明停运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的工资由法院判决确定。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未计算川ST2982出租车驾驶员的工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2、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四川君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涉诉出租车停运期间损失额的评估报告》的鉴定报告不服,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异议,且开庭时也对该报告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一审判决认为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四川君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涉诉出租车停运期间损失额的评估报告》认可系明显错误。

3、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川东分公司对川ST2982号出租车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停运,作出了评估报告,该评估咨询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该鉴定报告应当予以认可。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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