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以及国企和央企这样的企业之外,被拖欠工资基本上谁都有遇到过,在很多劳动者看来,平常得就像我们每天都吃的油和盐一样。
对于被拖欠工资,每个劳动者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认为现在经济不是很好,拖工资就拖工资吧,只要不是拖的时间特别的长,忍忍就过了;有的劳动者很生气,会在网上进行投诉;有的劳动者是急性子,直接两条腿跑去有关部门去投诉;真人不露相的劳动者没有上面的情形,不上网投诉,不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不去信访投诉,更加不当面向用人单位要求快发工资,而是用了另外一种方式,究竟是什么方式呢?下面为大家上真实案例:
甘某于1996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处,职务为技术部主管;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月工资8800元左右。2022年12月16日,用人单位在微信群发通知甘某公司从当天开始放长假,结束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直到2023年1月7日,用人单位都没有支付甘某2022年11月份的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这个时候,甘某找到了笔者,笔者建议他不要催着公司要发工资,公司要拖到什么时候就拖到什么,一定不要催公司,杀手锏来了:甘某以拖欠工资为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7日向用人单位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然后笔者代理他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2023年4月21日,仲裁庭裁决书出来了: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甘某被迫离职,公司要向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2万元,加上其他总计是25万元。律师评析:本案中甘某工作了27天,可以说整个青春全部奉献给了公司,但是公司却不想补偿,所以抓住了公司今年的一月六号还没有发2022年11月份工资这个致命伤,果断出击,寄快递提被迫离职,获得22万补偿。
本案的法律点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反了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又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所以会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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