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怎么写好看,英语警官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汐

官怎么写好看,英语警官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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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怎么写好看又漂亮

继续教大家快速轻松的学草书。这个章节讲一下间的草书写法,当学会了间有和官的写法也就会了。

·先看一下间的草书写法,这种写法可以理解就是比较原始的字形,也就是章草的写法。首先看一下上边一个回笔就是代替门旁,这是门旁在草书里面比较常见的一种写法,是需要硬性来记忆的。之后下半部分日旁变成这样了。

·当然了,这种写法也可以理解月旁的写法。大家都知道间的异体字是门旁里边加一个月,而闲的异体字也是门旁里面加一个月,所以说间和闲的一体字是同一个很神奇。所以说门旁下面这个可以理解是日旁的写法,也可以理解是月旁的写法。

比如说有的草书的时候看一下写完上半部分,下半部分,月旁的写法和间的月旁写法是完全一样的。在草书里面很多时候月旁都是这样写的,就是撇从外边画一个圈儿之后再点一个点儿。当然了,这种画圈儿的有的写法也可以理解,就是有的比较原始的写法,也就是章草的字形。

后来由章草演变成今草的时候,有的写法就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也就是下半部分没有画太多的圈儿。细看一下月旁写完撇之后它是从里面过来的,没有从外边画圈儿,之后点点儿的时候它是点在外边了,没有点在里边。这是有字草书由章草演变成今草的过程。

·接着看一下间的写法,同样的原理,间后来也发生了简化,比如说写的时候增加了牵丝连带,这也是章草演变成今草最主要的特点之一,也就是增加了牵丝连带。同样的原理,有时间写完撇或者说写完竖之后也是从里面过来的,没有从外面画圈。

这是间字草书由本来的样子,也就是章草的写法转变成今草写法的过程。当写间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和官写成一个字。看一下官的写法是这样的,也就是竖是穿过上边的横钩的,这就是草书中非常相似的间和官的写法。

关于通过草书相似字快速学草书,我在《草书相似字》专栏都有详细的讲。其实学草书不是想的那么难,是有非常快的捷径可走的。整体看一下,这就是间有官的草书,喜欢草书的朋友可以跟着写一下。

器官的官怎么写

本期诗人

韦应物

韦应物(737~792),出身京兆韦氏,少时为玄宗近侍,豪纵不羁。安史乱起,流落失职,始立志读书。先后做过洛阳丞、滁州刺史、左司郎中、苏州刺史等,故世称韦左司或韦苏州。诗风恬淡高远,以描写山水风光与隐逸生活著称,后人每以王孟韦柳并称。存诗近六百首。

最近读吴兴华《风吹来水上:致宋淇书信集》,1942年12月25日信中说:

中国最高的诗歌只存在五古里面,后兴的七古七律七绝等诗体,可爱之处指不胜屈,尤其是七古到韩、苏手里简直是光怪陆离不可端倪,但high seriousness与最后神化的一点只能在五古里找到,你看阮籍、陈子昂之所以凌跨千古,只在那几首五字诗上,岂是偶然?

在1943年2月20日的信中,他又说,作为超乎众物之上的情感的最高表现工具,五古得剔除“选体”、王孟山水、韩苏韵文,“只剩下一些言语极简、立意极高,高到令人仰看欲眩的地步的诗。这种欣赏看似无奇,其实非日夕枕藉诗歌不易发现。”

吴兴华精于中西诗学,他的话有相当的权威性。钟嵘《诗品序》早就说过,四言诗文约意广,而“五言居文词之要,是众作之有滋味者也”,但钟嵘的时代七言诗还罕见,吴兴华是拿七言诗来比较的,若论“指事造形,穷情写物”,七言诗岂不更为详切吗?但是,他提出一个高度的庄严

(high seriousness)

问题,确是见道之言。至于“最后神化的一点”是什么?我们可以感知,很难言说。但我发现可以通过一个诗人的诗来加以言说,我指的是韦应物。

韦应物苏州石刻像

韦应物的《郡斋雨中与诸文士燕集》,收在《唐诗三百首》里,一般人都熟悉。诗写于苏州刺史任上,三十多年后白居易亦守苏郡,刻此诗于石以致敬,称其“最为警策”:

兵卫森画戟,燕寝凝清香。

海上风雨至,逍遥池阁凉。

烦疴近消散,嘉宾复满堂。

自惭居处崇,未睹斯民康。

理会是非遣,性达形迹忘。

鲜肥属时禁,蔬果幸见尝。

俯饮一杯酒,仰聆金玉章。

神欢体自轻,意欲凌风翔。

吴中盛文史,群彦今汪洋。

方知大藩地,岂曰财赋疆。

“兵卫森画戟,燕寝凝清香”,这是名句中的名句,历来为人盛赞,有的说“清绮富丽”,有的说“都雅雍裕”。刺史官署上,侍卫执戟成列,气象森严,足见郡守之威仪。但韦长官的居室(“燕寝”)中是要焚香的。(唐李肇《国史补》:“韦应物立性高洁,鲜食寡欲,所在焚香扫地而坐。”)这两句诗好,就好在阳刚与阴柔的互补。“森”“凝”二字精炼,可见韦应物写诗并非一味清淡高古。正如起首亮出郡守的排场,可见韦氏做官也非一味散淡风雅。他不是徒有威仪的首长,但威仪也不能没有。若只写“燕寝凝清香”,不写“兵卫森画戟”,那主人公就成一江湖散人了。

接下来两句尤其散:“海上风雨至,逍遥池阁凉”。做官的都应该撸起袖子加油干,很热,很忙,“逍遥”之闲态,“池阁”之闲地,“清凉”之闲意,皆非所宜也。但是,古代官箴却是政尚简易,催科不促,狱讼不繁,不好事。所以才会“公门多暇日”,也才能有与诸文士燕集的雅兴。

“烦疴近消散,嘉宾复满堂”,“烦疴”

(kē)

原指积劳久病,这里指暑热和庶务带来的烦闷郁卒,由海上吹来的风雨一扫而空。“复”字暗示这样的嘉会是经常性的。“理会是非遣,性达形迹忘”,意思是事理明白,且搁置小是小非;天性达观,也不用缩手缩脚。主人不拘礼节,宾客也就能放得开。

“自惭居处崇,未睹斯民康”,是惭愧自己平日高高在上,没有走群众路线去体察民情。(“康”字牵于句法和韵律,属于“以偏代全”,指疾苦与康乐。)其实这是谦辞。韦应物稍早所写的《夏至避暑北池》里,有“高居念田里,苦热安可当”之句,可见他是个把百姓疾苦时刻放在心上的好官。而且,“鲜肥属时禁,蔬果幸见尝”,又说明他严格按上级规定办事,皇上诏令天下禁屠宰捕捞,他也就不具馔鱼肉,只备下蔬果,请大家慢用。好在宾主饮酒赋诗,神欢意畅,不禁有飘飘欲仙之感。

最后四句,是说我今天才验证了,苏州素来文风很盛,人才很多,果然是天下大郡,不仅GDP和财政收入高,而且人文荟萃。这真是善颂善祷。作为一郡的最高长官,对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应有此礼敬,口吻也大方而得体,《唐贤清雅集》评为“蔼然情词”“深识至言”。但明人杨慎《升庵诗话》虽称此诗为一代绝唱,却恨其结句画蛇添足,有打油腔。他假托宋人《丽泽编》所收此诗无后四句,而顾况的和诗也只有十六句,认为此乃“吴中浅学所增,以美其风土”,应该删掉。

这说法倒是节外生枝了,而韦诗并非如此。此诗题为《郡斋雨中与诸文士燕集》,一二句点出“郡斋”,三四句说明“雨中”,五至十六句叙述“燕集”,最后四句缴足“诸文士”, 可谓秩序严整,脉络分明。但通篇语调却款款而娓娓,心境疏放开朗,气象高华庄重。正如当时人刘太真《与韦苏州书》云:“是何情致畅茂遒逸如此!”

作者

:江弱水;

编辑

:覃旦思;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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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礼记·明堂位》

“官”这一词的起源很早,并且从这个词兴起之后,其含义似乎没有什么变化,当然也只是似乎,因为现在的官与古代的官相比,在根本性质上已经截然不同。

《说文解字》中对古代的“官”有着明确的解释,即“官,吏事君也”,也就是位于君主之下,替君主办事的人,说白了,就是为君主服务,帮助君主个人治理国家的一类人,而现在意义上的官并不是为个人服务,而是为了国家和人民而服务,也就是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务的人。

不过,由于治理国家的实际需要,官和权一直是相伴相生的,一般而言,官职越大,权力也越大,所以如何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如何约束官员手中的权力,自古以来都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抛开现在的官员不论,单说古代的官员,他们的为官之道是怎么样的呢?

其实朝代不同,官员的行为准则自然也不一样,而当我们带着这个疑问看向秦代的官员时,他们则明确表示:我们不愁,《秦律》中写得明明白白。

本篇笔者就从《秦律》入手,聊聊秦代的官。

记载《秦律》的秦简

秦的强大在于“法”。

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推动了社会的变革,而其中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先确立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这套制度下,“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上也逐渐被“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官僚体系取代。

官吏上承君命,下治百姓,是国君用来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秦国最终能以摧枯拉朽之势并吞六国建立起空前规模的秦帝国,官僚制度的有效运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确保这套制度得以运行的,便是“法”。

法家是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主要推动者,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在战国时期法家都是无法被忽视的一个派别,法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当然也非常重视官员在实际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国君虽然极其渴望独揽大权,但又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自己做,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就明确为君主指明了道路,那就是“明主治吏不治民”,也就是说君主通过官吏,就可以达到治民的目的。

商鞅

秦国并不是在秦始皇时期突然崛起的,而是从商鞅变法后就具备了初态,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自此之后这套法律又被称为《秦律》,后来秦始皇统一华夏之后,进行了修订,《秦律》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也得以颁行各地。

当然,在这套《秦律》中对于秦代官员的各个方面也都有规定,我们接下来就来看看秦的统治者是如何通过《秦律》来严格控制官员的。

官员的选拔。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韩非子·定法》

在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上阵杀敌立有战功的士兵,可以获得相应的爵位,而凭借爵位是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正如上述韩非子所说,杀死一个带甲士兵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要当官也可以,但只能做年俸为五十石的官,以此类推,斩首二人赐爵二级,当官的话,年俸为一百石,其核心就是因爵授官。

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当官的途径,通过现任官员的举荐也能获得官职,说到这,不少人可能会说了,那直接官员举荐自己的亲人为官,不就“解决”了很多事情,事实上如果不是确切地知晓此人各方面都过关,秦代的官员并不会轻易向朝堂举荐他人。

《韩非子》

正如《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意思就是说,如果被举荐的官员犯了罪或者不称职,不好意思,举荐的人要被连坐而受到刑事的处罚。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还记载了一类身份比较特殊的人,即葆子,这类人一般是具有高级官爵的后代,他们如果到官府中任职,官阶的起任会比较高,晋升也比较快,不过必须先具备选官的条件。

其一,对君主忠诚。

忠于国君,是历代王朝选官时,都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想想也是,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对于高级官员有直接任免权,如果对自己不忠心,这不是给自己使绊子嘛,君主自然不会任用。

《秦律》中对于这点也有明确的要求,在《行书律》中甚至规定了传递公文的官员也要符合这一条件,即: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其中的“不可诚仁者”指的就是不足以被信赖、对君主不忠诚的人。

其二,年龄达到标准。

年龄达标,是当官的一个基础条件,通常情况下,只有到了壮年才能当官,《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

秦国竹简

意思是任命“佐”必须要用壮年的人,这里的佐指的就是官府中的办事人员,是比较低级的官员,以此推论,更高级的行政人员,那也势必要满足壮年的年龄条件了。

其三,有担任官员的能力。

对君主忠诚,年龄又达到了标准,但是如果自身能力不行,那么也是不能为官的,“因能而授官”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里的“能”指的就是通晓国家颁布的律法,并且有能力执行这点在《秦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官员的职责。

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不同官职的官员,其职责也不同,而具体的职责,《秦律》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上述引用,就是对发弩啬夫具体职责的规定,而发弩啬夫指的是射弩兵之官长,连一个小小的弩兵官长其职责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想而知,对于更高级的官员,其职责必然也是十分明确的。

而从上述引用,我们还能知晓,《秦律》要求官员要尽职尽责,否则就要受到被免官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流放,这也就是“不以官为事”的后果了。

记载《秦律》的秦简墙

不过《秦律》中虽然一再强调官员要尽职尽责,但却仅限于尽自己所任官职的职责,超越自己职责范围而做事甚至立功,这也违反了《秦律》的规定,当然也要受到处罚。

《商君书·境内》记载: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这其实是道明了战争中百将和屯长的职责是指挥士兵作战,而不是亲自上阵杀敌,如果屯长放弃了指挥的职责,而和普通士兵一样去砍杀敌人,那么就不好意思了,这样并不会升官或者受到褒扬,反而会受到流放的处罚。

官员的考核。

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荀子·王霸》

官员的考核,是治吏工作的重中之重,春秋战国时期,主要的诸侯国实施基本上都是“岁终上计”的制度,正如上述引用则是荀子对这种制度的总结,意思是到了每年的年终,官员会捧着自己为官一年取得的成绩呈报给君主,君主根据这些“述职报告”,把觉得称职的继续留用,不称职给予罢免。

而当时秦国对于官员的考核,则也是实施的这种制度,如《商君书·禁使》记载: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也就是说到了十二月份,就把为官一年的报告写出来,交给国君审核,其实这个上计制度,主要考察的是官员完成税收的情况,

秦代的官员

既然是考核官员,那就要有一套明明白白的标准,那么秦时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点商鞅凭借他超前的智慧,也给了我们确切的答案。

《商君书·去强》记载: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君主想要强国,必须知道自己国家中这十三个方面的具体数目,那么这些数目从哪里来呢,当然是从官员那里来,而君主通过官员汇报上来的这些数字,自然就能很方便快捷地考核一个官员做的究竟合格不合格。

官员的奖惩。

通过对官员的考核,自然会评出优劣,那么这就牵扯到了对于官员的奖惩问题,你或者会说,做的好的升官,做的不好的免职,这不概括完了对于官吏的奖励和惩罚了吗,其实哪有那么简单,对优秀的官员,仅升官还不够,而对于不称职的官员,只免职也不够。

纵观秦代对于官员的奖惩,其实也一直在贯彻商鞅提出的“王者刑九赏一”的原则,说白了就是重刑罚轻赏赐,不过特别优秀者,在秦国被封土列君的那也是大有人在,比如商鞅就对秦国有大功,而被封土列君,《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封之于商十五邑,号为商君

大秦文公剧照

不过,从秦国到秦朝,像商鞅这样的大能之人,相比较人数众多的官员来说,毕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所以对于不合格官员的惩罚,也是《秦律》中反复提到的重点。

秦代官员在任职期间,如果不执行法律或者以身试法,而不能尽职尽责,那么就要受到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也有不同,主要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秦律》中对于不合格官员的行政处罚,从轻到重依次为:谇(音suì)、赀、免、废四种,谇,指的是上级领导的训斥,赀指的是被处罚财物,免指的是被免除官职,受到这种处罚的官员,通过努力还是可以继续为官,而废指的是撤职并且永不录用为官。

民事赔偿。

官员被追究民事赔偿,一般都是因为官员在任职期间,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导致了国家的财产蒙受了重大损失,此时不仅要对官员进行行政处罚,还要追究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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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效律》中就明确规定: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 赀官啬夫二甲,意思是管理粮仓不善而导致了粮仓泄露或者粮食腐败,那么相关的官员就要处罚财物。

刑事处罚。

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遭到处罚,一般都是因为在任期间犯了罪,比如我们上文提到的屯长在作战中放弃指挥士兵的职责,而亲自去上阵杀敌谋求爵位,就要受到流放的刑罚。

再比如我们上文也提到过的,被举荐人犯了罪,那么举荐的人也要受到连带的刑事处罚,在秦国历史上,因为举荐别人累及自身的冤大头当属范雎无疑,他举荐的王稽和郑安平,一个因私通诸侯被处死,一个直接作战不利投降了赵国,而范雎自然也受到了牵连。

此外,《法律答问》规定“府中公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说的是利用职权私用公款放贷牟利,那就是犯了盗窃罪,《捕资律》规定“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说的是把抓到的人转交给其他人,以骗去爵位,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记载《秦律》的秦简

由此可见,在《秦律》中,对于官员的奖惩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体上奖得少,而罚得多,这或许也是基于法家思想“人性本恶”的观点而出发的。

结束语:

官该怎么当?这是一门大学问,看了上述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秦代的官员其实并不为这个问题而发愁,因为《秦律》对于官选拔、职责、考核和奖惩都写得明明白白,想要当好秦代的官,精通《秦律》似乎是必备的技能。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这就导致了秦代刑罚的严苛,秦朝二世而亡,不少人认为是因为“暴政”,其根源也是因为法律的严苛,当然秦代的法并不单单对于民严苛,对于官更是如此,所以,《秦律》对后世的治官也有借鉴意义。

对此,您怎么看?

参考文献:《礼记》、《史记》、《韩非子》、《荀子》、《商君书》、《秦律》、《云梦秦简》、《睡虎地秦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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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猫的五官怎么写

“司马”一姓大家都很熟悉,历史上也有司马相如、司马迁、司马光等著名的文学家或史学家。其实,“司马”是古代的官名,后来以官为姓,成为姓氏之一。

司马作为官职,在西周时开始设置,与司徒、司空并称“三有司”,亦称“三有事”。司马为朝廷重臣,掌管军政与军赋,常常统兵出征,所率军队为六个师或八个师不等,相当于大将军。

春秋时,各诸侯国官制中都有司马一职。有的诸侯国还设有大司马,此外还有左司马、右司马作为司马的属官。不仅在官制中有司马一职,在军队中也设有此类官称。

战国时,军将或军师常常被称为司马,如《战国策·齐策》记载“禽燕之司马而反千里之齐,安平君(田单)之功也”,燕司马就是指燕将骑劫。在军队的将帅之下,还设有很多司马之职,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此外,地方的县、都也有司马的官,如秦有县司马。春秋战国的铜官玺中还包括很多的县、都的司马之玺。

司马的官职到了汉代曾一度被取消,汉武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后世用作兵部尚书的别称,侍郎称作少司马。汉代大将军统管五部,每部各设军司马一人。

魏晋至宋代,司马为军府之官,总理军府事务,参与军事计划。隋、唐两代,州、郡、府中各设有司马一人,位在别驾、长史之下。白居易《琵琶行》中就有:“座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而到了明、清两代,司马则成为府同知的别称了。(据《文史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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