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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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1.问:兰州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举措,从“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全周期进行认真评估,最终以17项有力措施搭建起“防护网”,推动健全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问:《若干措施》中 “优化完善招投标条款”,具体有哪些优化内容?这些优化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帮助?
答:在招投标阶段,我们要求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工资支付条款,明确工资计量周期和支付周期。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这些优化措施强化了人工费独立结算的刚性约束,避免因工程计量计价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3.问:“完善施工合同内容”,具体有哪些完善措施?
答:在施工合同中,要求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计量周期及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条款。特别是要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的具体周期和比例,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欠薪。
4.问:“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答: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明确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和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对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情况,及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将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厘清了各方责任。
5.问:“加强资金保障监管”,具体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我们要求建设单位在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才能开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单位还需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通过这些监管措施确保了项目资金的稳定性。
6.问:“健全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如何操作的?
答: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基础措施,在农民工进场时,施工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日期和金额。同时,施工现场要设置实名制打卡设备,农民工每天进出工地都需要打卡,考勤记录会实时上传至“陇明公”监管平台。这样一来,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实时掌握农民工的出勤情况,确保工资支付与实际工作量挂钩。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我们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实名制管理,我们可以有效避免“虚假用工”和“冒领工资”等问题,确保每一分钱都发到农民工手中。
7.问:《若干措施》中提到要“加强信息化智慧监管”,能否介绍一下“陇明公”平台的具体功能?
答:“陇明公”是甘肃省专门为农民工工资监管开发的信息化平台,主要管理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信息、记录考勤、监控工资发放情况,实时掌握每个工程项目的用工和工资发放进度。如果哪个项目工资发晚了,平台会自动报警,相关部门就能马上介入处理。同时,这个平台实现了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提高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效率。
8.问:“落实建设单位监管首要责任”,具体是如何落实的?
答:建设单位对所发包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首要监管责任,需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拖欠预防办法,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果发生农民工讨薪问题,建设单位须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9.问:《若干措施》中提到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体有哪些办法?
答:我们持续开展打击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专项治理,加大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同时,我们对定期梳理欠薪案件,列出清单名录,实施ABC诚信等级评价,进行差异化监管,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将有效遏制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的欠薪现象。
10.问:“落实先行垫付兜底保障措施”是如何具体操作的?
答:主要是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周转金,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我们启用工资保证金(保函)支付工资,不足时由应急周转金兜底支付。在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时,为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会启用应急周转金为农民工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过后再向责任企业进行追回。
11.问:“欠薪争议速裁庭”是如何帮助农民工快速解决争议的?还有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吗?
答:为加快有争议纠纷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快速稳妥处理,人社部门设立了“欠薪争议速裁庭”,专门为农民工开辟了绿色通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审理,大幅缩短审理周期,确保农民工能够尽快拿到工资。对于拒不支付复杂案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坚决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在遇到欠薪问题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准备好相关证据,及时投诉反映。
12.问:对于欠薪违法企业以及多次要求整改,拒不落实的,有哪些手段?
答:我们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投诉频次等综合考虑,依法依规严惩欠薪行为,对核实无误的欠薪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督办案件、其他重大欠薪案件涉及的欠薪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个人坚决执行顶格处罚,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坚决予以打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
(一)工程造价低于200万元;
(二)工期不足3个月;
(三)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10人。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等其他项目不低于15%。约定的比例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七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子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对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专用账户名称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简称为“工资专户”,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超过20个字,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后,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或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参考文本见附件5)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对于分项目管理的专用账户,单个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后,可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开户银行根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参考文本见附件6),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到总包单位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工资支付表上的农民工信息应当与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实名制信息数据相匹配。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资发放凭证。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开户银行减免跨行代发工资业务费用。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支持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省、市、县逐步实现与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详细信息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政策解读——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1号)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逐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管理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http://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无明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印发的《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 1.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参考文本)
5.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参考文本)
6.关于同意转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余额的函(参考文本)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适用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掌上春城讯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制度落实的刚性约束、提升制度落实质效,充分发挥专用账户制度源头预防欠薪的关键作用,云南省相关部门结合相关规定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紧盯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制度落实,通过实施“红”“黄”“绿”分类动态管理,推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专用账户制度并规范运行,进而推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等其他制度落实,全面提升制度落实质效。
《管理办法》明确,云南省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管理;但是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
在实施“红”“黄”“绿”分类动态管理中,《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具有的不同情形,对项目被标记为不同颜色进行了明确;对项目分类管理措施从监管频次、整改处罚、评优评先推荐、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动态管理标准方面,明确红色项目,经整改后连续2个月按规定规范运行的,调整为黄色;黄色项目,经整改后连续4个月按规定规范运行的,调整为绿色;绿色项目,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或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工资的,调整为黄色;黄色项目,连续2个月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或未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的,调整为红色。
在奖惩措施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红色项目,现场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并督促整改,1年内不推荐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类评优评先;黄色项目,现场检查频次每2月不少于1次并督促整改,半年内不推荐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类评优评先;绿色项目,现场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多于1次,连续半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项目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标记为“红色”“黄色”的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所有建设项目连续半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其在该州(市)新增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缴存比例下浮40%、存储上限下调40%;与此对应,连续1年内“绿色”的,保证金缴存比例下浮60%、存储上限下调60%;连续2年内“绿色”的,保证金缴存比例下浮90%、存储上限下调90%;连续3年内“绿色”的,免于存储保证金。
据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智慧监察管理系统”中开发建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模块,及时归集专用账户开立、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专用账户制度在线实时自动分类、动态管理、预警提醒等功能,提升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质效。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潇
责编:赵萍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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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红网时刻新闻1月15日讯(记者 岳瑾)劳动换来的报酬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要让农民工劳有所得,“薪”有所属。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住建局获悉,1月14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强化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十条措施》对部门管理责任、项目资金保障、开工审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提出了要求,推进解决农民工烦“薪”事。
《十条措施》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含园区)两级责任管理机制;同时,结合“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含园区)负责协调处置辖区内欠薪案件。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负责项目(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安监督机构进行报告。
资金保障方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时,要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明确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对建设资金、房屋销售资金全流程监管,保证资金“留在项目、用在当地”,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此外,各级建设工程质安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现场审查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安装、管理制度制定、劳资人员配备、专用账户开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达标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十条措施》还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告示牌信息进行检查,明确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接待,确保欠薪案件投诉渠道畅通。
对于欠薪投诉案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协调处理,查清欠薪事实,明确偿还责任,限期处理办结。
值得注意的是,对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责任单位,依法予以约谈、通报、记录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多次发生欠薪案件的责任主体单位纳入“差别化监管”。对限期处理未办结的案件,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进行立案查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对恶意欠薪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其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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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建领域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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