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指什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夏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指什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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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是什么意思


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论学习贯彻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连着民心!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再次强调,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人民权益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就要深化为民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90%以上是常见多发案件,无不关乎法律、政治。每一起案件都是“天大的案件”,办好了,都会厚积公平正义,办不好,都会侵蚀公平正义。司法办案、检察监督不仅要遵循文本法,还要遵循“内心法”——就是人民的利益。要坚决反对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出发想问题、抓办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精准把握立法原意和司法政策。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法律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认同。

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要具体落实在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上。要紧盯人民群众所急所盼所需,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在新发展阶段担当作为,促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比如,推动绿色发展,全面推开“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又如,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探索践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再如,深入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全面推开检察公开听证,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以看得见的方式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要练好内功,夯实检察人员基本能力。基本能力是保障“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压舱石”。具体工作跟不上、不适应,监督办案中“三个效果”不佳,无不是在基本能力,特别是政治能力建设上跟不上、不适应。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诸多不确定性,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新需求,切实提高检察履职中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是最重要的基本能力。要自觉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本能力建设的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能力建设,自觉按照求极致的要求提升业务素能。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是政治能力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的检视平台,是提升基本能力的重要抓手,必须从带头办理信访申诉案、认真阅卷等方面抓实做好。领导干部上讲台是提升基本能力的重要举措,最高检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省级院检察长都要到检察官学院常设讲座。案例和司法解释工作是整体提升检察履职基本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最高检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意见等形式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各级院要切实学好、用好,转化为每一起案件的高质量办理。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高期许。检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以对司法的人民性本质的更深刻体悟,以更好的办案效果,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落到实处。(检察日报)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监督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既是检察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时代形势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与党和人民的期待同频共振,实现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司法产品和检察产品。

认识是基础。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首先要理清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政治效果要求检察工作处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的团结,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此同时,检察工作还要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法律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认同,办案过程和结果得到群众认可,获得广泛而积极的社会评价。法律效果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所办的案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精神,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三个效果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统一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三个效果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把三个效果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一方面,要防止只追求法律效果,忽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倾向。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就有可能陷入“办理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的境地。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片面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的倾向。如果违背法治原则,违法办案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就不可能取得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理念不同,天地就不同。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关键是要把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落实到办案过程中。法律有一定的弹性,执法司法人员也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没有正确理念的指引,不同阶段、不同的人去执行,就会各取所需、各有所执、各有所重,执法司法的效果就会打折扣。现实中,个别案件办理的效果不好,引发舆论热议、网民吐槽、群众不满,往往都是执法司法理念出了问题。因而,检察人员办案时,要在思想深处增强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不仅要做司法办案的“工匠”,更要努力去做推进、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要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越是有争议的具体法律业务问题,越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要义来指导,从“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的高度来衡量,从人民长远的、发展的利益去考虑,通过办案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人民情怀。要肩负起引导社会的责任,增强价值判断,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密切关注诸如政治政策、价值导向、社会民意等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将办案的链条延伸,通过办案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比如,遇到类似于昆山砍人案这样关注度高又有争议的案件时,就要紧绷三个效果的“弦”,以三个效果为标尺指引办案,通过依法办案体现出鲜明的立场和导向,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同频共振。

服务大局是法律监督工作永恒的主题。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要求法律监督工作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正在加速推进,检察机关要找准法律监督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着力点,绝不能仅仅止步于作出法律处断,而是要着眼于三个效果,通过多种法律措施和手段修复社会关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比如,在办理环境领域案件时,要深入分析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深入查找治理风险、管理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环境综合治理。与此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精心筛选并及时发布社会关注度高、三个效果好的典型案例,促进全社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又比如,刑事执行监督也要从三个效果去衡量,既注重依法保障刑事执行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促进罪犯改造。要树立治本安全观,不仅要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更要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

法律监督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灵魂和方向的。三个效果相统一既是衡量法律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尺,也是司法办案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用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指引司法办案,用高质量的法律监督服务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检察日报)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作者:王钟的

11月13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一名5岁幼女和一名7岁幼女分别被陈某、黄某强奸。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两起针对幼女的强奸案,为何被告人只获刑四年半?不到5年的刑期,明显与社会对强奸幼女犯罪恶劣程度的认知存在差异,因此在网络上引发诸多争议。

一边认为被告人性侵幼女应从重处罚,一边又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予以从宽,法院看似“矛盾”的表述,让不熟悉司法程序的网友感到困惑。其实,这种认定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宽表现的情况,在司法判决中并不新鲜。客观陈述被告人作案以后的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至于该案判决究竟是重是轻,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据报道,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认为,上述判决带着司法实践对待强奸罪量刑的习惯性反映。查阅近年宣判的强奸幼女案,一些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甚至更短。例如,2019年10月,湖南省邵东市年满 18 岁的王某,在明知幼女小花未满 14 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今年6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对不满14周岁的石某实施强奸的案件,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四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意见还提及,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另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也依照了最高法确立的量刑起点。在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开的信息中,没有显示被告人存在“情节恶劣”的行为。按照司法实践和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实是遵循了司法实践和量刑指导意见。

司法实践一贯如此,就是继续对强奸幼女被告人“轻判”的理由吗?众所周知,司法判决的轻重,要与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识相一致。而随着社会认识的变化,司法判决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当前,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某一家法院的“量刑不当”,而是针对性质恶劣的强奸幼女犯罪,是否应该加大刑罚力度。

上文这起在社会观感上“轻判”的强奸幼女案中,被告人量刑基准较低的一项重要原因,是不存在强奸案中常见的暴力手段。很多时候,被告人与受害幼女属于熟人关系,他们采用诱骗等手段实施作案,甚至以与被害人为情侣关系的名义进行辩护。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罚既然已经确定了奸淫幼女的从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应当高举轻放。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明与受害者相熟还实施犯罪,更是公序良俗所不能宽容的行径。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主流社会观念保护幼女的意识也与日俱增。社会大众越来越趋向于认为,成年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段,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是绝不可容忍的,是极端卑劣的犯罪行为。或许有人会对当前法律界定的“性同意年龄”提出斟酌意见,但我们也要看到,很多强奸幼女案的受害者年龄在10岁以下,有的甚至只有三到六岁,她们刚刚脱离了婴儿期,根本不在“性同意年龄”的讨论范围。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强奸幼女犯罪加重惩处的呼声,立法工作已在路上。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旦该草案通过,那些强奸幼女的犯罪人员无疑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当然,立法进程难免有滞后性。对当下发生的强奸幼女案件,法院在进行判决量刑时不应拘泥于“惯例”,而应当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重处罚。社会对强奸幼女行为的恶劣性已取得充分共识,司法判决唯有与时俱进,在量刑上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守护住公平正义的水平线。(王钟的)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司法审判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老人与儿童相撞后欲离开,被路人拦住,其间老人突发疾病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老人与儿童相撞猝死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虽然能够理解死者家属的激动情绪,但舆论依然一边倒地支持了阻拦老人的孙某,一致认为,这件事儿是老人不对,其死与孙某无关。而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舆论的正面回应与支持。

应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向社会和公众传播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展示了法治的公平公正。

此案的判决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这的确是好事,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人对权利理解和认识不足,“人死或人伤就有理”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会陷入权利的误区,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维权的现象,导致维权情绪化而不是法治化。

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恰恰体现了依法维权的核心要义。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引导人们走出错误的“权利”假想,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此案的判决也有利于树立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在此案刚发生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想起了几年前备受舆论关注的“劝烟猝死案”,两个案件的确有不少相似之处。“劝烟猝死案”被写入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说,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的意义就是要“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对“劝烟猝死案”的肯定,显然也可以移植到这个案子上来。劝阻他人的违法行为是社会公德,而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为社会道德撑腰,以公平公正的判决引领良好道德风尚,正是司法的责任。

应该说,此案是对“劝烟猝死案”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又一次诠释,实现了司法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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