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点:多次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爨某某到宜阳县城关镇锦华市场北外街,将该街道正在使用的价值362.25元的三块隔油池井盖盗走,销赃后获利190余元。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爨某某到宜阳县城关镇国贸大厦地下停车场,将地下停车场南出口正在使用的四块价值448.8元的地沟井盖盗走,销赃后获利190余元。
2020年6月28日和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爨某某分两次到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将小区内正在使用的价值1607.4元的十二块窨井盖盗走,销赃后获利560余元。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爨某某多次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
被告人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爨某某违法所得940元,追缴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爨某某多次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爨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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