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鹏、镇某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5日15时许,咸某区金桂路小拇指智慧汽车服务店负责人被告人杨某鹏与店内员工被告人镇某晖等人在清理店内的淤泥和污水,为方便清理,镇某晖提议打开店前广场上的窨井盖,得到杨某鹏同意后,两人便分别手持钢筋钩和铁锹擅自打开窨井盖倾倒污水。井盖打开后,二被告人未派专人看守,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当晚19时许,被害人吴某(2012年7月29日出生)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生前溺死。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鹏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杨某鹏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人杨某鹏及其亲属已经按照约定支付27万元,余款23万元约定在三年之内付清。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的行为表示谅解。。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鹏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镇某晖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擅自打开公共区域窨井盖,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现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均已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鹏、镇某晖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鹏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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