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妍瑶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用于联系公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决议、通知、命令、决定、请示报告、信函、电文等公文书。国家机关的公文都是以制作公文的国家机关的名义,并且加盖国家机关的公章发布的,或者以指定的负责人的名义代表该国家机关签发的。例如,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其审理案件结束之后宣告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属于公文书,是国家机关的公文。所以,伪造判决书、调解书的,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项的凭证,如工作证、结婚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的证件,并不是指国家机关“所有”的证件,而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居民身份证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预发的用以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属于本罪的对象。所以,多次申领身份证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实务中,对于买卖伪造的汽车号牌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是有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的案例。我们认为,尽管汽车号牌外在形状是在金属薄片上印制特定的文字、数字、字母等,而与纸质印刷证件的物理形态不同,但是其法律功能与纸质证件并无不同。换言之,它是机动车每时每刻都要展现的“身份证”,是机动车行驶证的延伸,没有车牌号,行驶证也就失去了意义。总之,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来说,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号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有着比行驶证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对干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可以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迫究刑事责任。

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等,它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用于国家机关公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被视为

公务印章。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与其职权无关的印章,不属于公务印章。

“印章”是否可以区分为印与章,即既包括印信,也包括印文,在理论和实务中尚未取得一致性意见,但实践中有对伪造印文者以本罪论处的实例。我们认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文的,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首先,因为国家机关对内对外的管理活动基本上并不是以印信(俗称公章)为信物,而是以印文(主要是加盖印信后形成的图文痕迹)支持其公信力,进而证明相关的事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伪造公章案件均隐含着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伪造的公章是用来(为了自己或者他人)加盖而形成印文的。其次,“印章”在字面上包括“印”和“章”,“印”即印文,“章”即狭义的印信意义上的印章,将印章解释为印文和印章并没有超出“印章”的字面含义。总之,刑法当然保护静态意义上的印信(章),刑法也同样保护动词意义上的“印”所形成的印文(印)。

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明确和提示了以下公文、证件、印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

(2)客观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所谓伪造,狭义地讲,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被称为“有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也是伪造,此所谓“无形伪造”。伪造的程度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认为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不要求制作机关的名称、形式、内容等完全一致,也不要求伪造的外观与真实的完全一致。向国家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进而获取或者以欺骗方法骗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不以本罪论处。

变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非法改变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部分内容,使其产生不同的证明效果。

买卖,是指出售和购买行为,有出售或购买行为之一即可。买卖的对象,通常是形式完整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存在明显残缺而起不到相应的证明作用的,不属于本罪的买卖对象。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买卖的对象不限于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还包括一切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因为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更为严重地侵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

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25条第2项的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因此,“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225条、第28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自用而非出卖为目的购买上述公文、证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经营”或者“买卖”的构成要件的要求,但是符合本罪之构成要件的要求的,可以构成本罪。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但是,胜诉一方当事人出卖(甚至公开拍卖)胜诉民事判决书给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似乎具备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全部构成要素,但是胜诉一方当事人出卖的对象,并不是民事判决书本身,而是转让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益,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转让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许可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构成犯罪。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有意伪造、变造、买卖。

(三)处罚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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