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的商品计入什么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用什么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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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怎么做分录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委托代销货物如何财税处理?
一、委托方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由此可见,委托代销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发票开具、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和发出货物满180天“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最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委托方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视同买断方式销售货物,委托方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并在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三、委托方会计处理。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会计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视同买断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会计收入。由此可见,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是一致的。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受托方增值税处理。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要征收增值税。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在纳税处理上,受托方实际是按购销行为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前,代销手续费收入还要征收营业税,因此,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取得的差额部分还要征收一道营业税。但在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后,从增值税的链条,不应当对差价部分再征收一道“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因为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对受托方另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并且对委托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并且受托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根据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并且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受托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该文件是针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就是说对“经销”方式下“平销返利”所作出的规定,“经销”与“代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代销涉及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归属于委托方;而经销是一种购销关系,与销售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由厂商转移给经销商,平销返利是厂商为弥补经销商毛利损失所作出的补偿,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销售折让”。因此,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平销返利需冲减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平销行为冲减进项是为了堵塞“业务创新”所带来的税收漏洞。因此,代销方式收取的手续费不适用“平销返利”的规定。
五、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代销涉及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归属于委托方,因此,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按合同协议价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钟燕 - 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律师 、 评估师,谙熟会计准则,爱好税法研究;擅长财税咨询且见解独到;在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常年担任多家企业财税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财务和税务规划,助力企业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委托代销商品款是什么科目
一、国内采购入库账务处理国内采购主要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合同、入库单等凭证,核心流程包括订单确认、货物验收、发票校验及付款结算。
1. 普通采购场景
案例1:A公司向B供应商采购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税率13%,验收合格入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付款。
●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应付账款-B供应商 1,130,000
2. 预付货款采购
案例2:C公司预付D供应商50%货款60万元采购设备,总价120万元(含税),设备到货后支付尾款。
● 预付款阶段:
借:预付账款-D供应商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 收货及付款:
借:固定资产 1,061,947(120万÷1.13)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38,053
贷:预付账款 600,000
银行存款 600,000
3. 货到票未到暂估入库
案例3:E公司收到F供应商货物但月末未取得发票,暂估价值80万元入库。
● 月末暂估:
借:原材料 8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 800,000
● 次月冲回:
借:原材料 -8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 -800,000
4. 采购退货处理
案例4:G公司退回H供应商不合格原材料20万元(不含税),已认证进项税2.6万元。
● 退货分录:
借:应付账款-H供应商 226,0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26,000
贷:原材料 200,000
二、进口采购入库账务处理进口采购需额外处理关税、进口增值税及运输保险费用,成本构成公式:
进口成本=到岸价+关税+其他入关费用
1. 一般贸易进口
案例5:M公司进口设备CIF价50万美元(汇率7.0),关税税率8%,增值税13%,发生报关费2万元。
● 计算步骤:
关税=350万×8%=28万元
增值税=(350万+28万)×13%=49.14万元
●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3,800,000(350万+28万+2万)
应交税费-进口增值税 491,4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3,500,000(50万×7.0)
-人民币户 2,291,400(28万+2万+49.14万)
2.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
案例6:N公司以免税手册进口保税料件200万元,仅需登记台账不作税金分录:
借:原材料-保税物料 2,000,000
贷:应付账款-境外供应商 2,000,000
3. 汇兑损益处理
案例7:P公司12月1日进口形成应付账款100万美元(汇率7.0),12月31日汇率升至7.1。
● 期末调整: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三、特殊业务场景处理1. 委托代理进口
案例8:Q公司委托外贸公司进口,支付代理费10万元,货款300万元(含税):
借:原材料 2,778,761(300万/1.13)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321,239
销售费用-代理费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理公司 3,200,000
2. 进口消费税处理
案例9:R公司进口应税消费品完税价格500万元,关税10%,消费税15%:
组成计税价格=(500万+50万)/(1-15%)=647.06万
消费税=647.06万×15%=97.06万
借:库存商品 6,470,600
贷:银行存款 6,470,600
四、风险控制要点1. 三单匹配:确保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数量金额一致
2. 时效管理:进口业务需在14日内申报海关,超期产生滞纳金(0.5‰/日)
3. 免税监管:保税物料需单独设库,违规内销补缴130%税款
4. 价格质疑:海关对申报价格异常货物启动稽查程序
委托代销商品如何入账
期初委托代销发货单成本核算【问题现象】期初发出一批委托代销货物,未进行结算,后续成本如何处理?
【试用版本】T6
【原因分析】 对于委托代销商品的成本核算,系统提供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视同普通销售,另一种按发出商品核算。若选择按普通销售核算,则在正常单据记账中进行成本核算;若选择按发出商品核算,在发出商品记账中进行单据记账,进行成本核算。
【解决思路】录入一张期初委托代销发货单
普通销售处理的成本核算包含两种处理方式:1.销售出库单 2.销售发票
在存货核算中设置成本确认的方法
委托代销本月收到部分商品的结算清单,参照期初发货单生成
审核委托代销结算单生成发票
销售发票复核后传到应收确认收入,对销售发票进行记账,结转成本
制单
首先,在选项中设置委托代销成本核算方式按发出商品核算
按发出商品核算,则在委托代销发出商品时,一方面减少库存商品,另一方面增加委托代销商品。
形成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
所以在期初录入时除了要有期初委托代销发货单,还需要在存货核算录入委托代销发出商品的期初余额
取数后,查询发出商品明细账
本月收到委托代销结算清单
审核结算单生成发票
复核发票传到应收模块确认收入,对存货核算的发出商品记账(对发票记账)
委托代销商品用什么科目
在有些生产制造业中,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是很常见的业务。这个时候,财务也需要对这部分业务进行管控。那么,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写呢?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分享一些实用的信息。
一、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会计分录
当企业发出原材料进行委托加工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在支付加工费用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当收回委托加工完成的物资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视情况而定)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一)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受托方在收到原材料时,通常不会在会计账簿中进行处理,而是在备查簿中登记。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加工完成后,受托方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受托方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二)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委托方在拨付委托加工物质时,会计分录与前面提到的相同。在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时,也按照前面的分录进行处理。收回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反映了企业将委托加工完成的物资收回并入库。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委托加工业务仅对加工费开具专用发票。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会计分录的制作可以参考上述内容。不过不同委托加工材料的情况不同,大家在实际业务开展时仍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和细节。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随时到专业的会计学习平台(如之了课堂)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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