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名誉权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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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四个要件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张某因情感纠纷使用其抖音账号,将其所拍摄的王某与赵某对话的视频公开发布,并在视频描述及评论区配以辱骂性言论。该视频首次发布后,收到点赞26条、评论22条,被转发12次。后张某又两次发布该视频。2024年6月,王某向派出所报警。
2024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立即删除在抖音等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2.张某立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抖音等平台置顶发布并推送赔礼道歉声明,至少保留六个月以上;3.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赵某于2018年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某将带有王某形象的视频配以未经证实的辱骂性语言,多次发布到抖音平台,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社会评价。张某明知可能对王某产生社会公众降低对其社会评价的后果,仍然在抖音中多次发布可能损害王某声誉的视频,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现张某虽已删除案涉视频,但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给王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王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张某主张其赔礼道歉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对王某主张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张某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虽致王某精神上出现痛苦,但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上述侵权行为产生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对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表道歉声明且保持道歉声明为发布状态持续十日,向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任颖 周村法院文昌湖法庭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保护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能够正常进行。
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条件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过错行为。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侮辱”是指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则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不实情况,并加以张扬、散布的行为。即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二是侵害名誉的行为特定指向受害人。名誉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在针对特定人时才损害特定主体的名誉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不特定的主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三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因此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也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四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不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在抖音平台多次公开发布有关王某的不实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引发社会不特定对象评论和点赞,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张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及污蔑,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理性表达,谨言慎行,遇到纠纷时也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切勿动辄通过公共平台宣泄个人不良情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周村法院
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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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推出名誉权纠纷的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22条
供法律人参考学习
1.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99号
2.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本案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99号
3.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的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4.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使其名誉受影响的,侵犯名誉权——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5.银行依规定报送信用卡用户逾期未还款信息不构成名誉侵权——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6.权利主体对于合理的损害具有容忍义务,损害是否合理,应根据损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在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或对注意义务有所违反,可从其言论内容、发表场所、案件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权利主体对于合理的损害具有容忍义务,损害是否合理,则应根据损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在判断是否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时,不单要考察他人对其评价是否属于负面评价,同时,还要判断他人的负面评价是否归因于行为人。
案号:(2016)京01民终15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7.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关搜索词不构成侵权——任甲玉诉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关搜索词是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一串字符组合,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7辑(2017.1)
8.司法宣传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诉讼并非司法宣传的“新闻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FENGHE(贺峰)诉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可被认为存在一个具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严肃争议,即使撤回该案诉讼,亦不构成对于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相关的司法宣传是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亦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诉讼并非后续司法宣传的“新闻源”,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12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9.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案号:(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2辑(2015.2)
10.应根据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葛斌斌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11.对微博中公众人物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判断——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
本案要旨:考虑到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特性,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伤害,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判断;法院在判断公众人物在微博中的言行是否超越言论自由的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的侵害时,也要考虑该公众人物的言行是出于私利,还是真正出于公共利益;应结合不特定公众的一般辨别能力,认定言论的指向性以及因果关系,确定言论的影响范围。
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4辑(2013.2)
12.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考虑适当的权利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案号:(2015)—中民终字第074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5
13.淘宝买家基于自身体验感受作出的差评不构成名誉侵权——申某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买家出于某种不法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14.单位擅自对职工进行精神病鉴定及强制治疗构成名誉侵权——丁明循诉江苏省工程技术翻译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位在未征得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有关机构对职工进行精神病鉴定,及在不符合收容治疗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公安部门将职工送至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的行为,损害了职工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降低了对职工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
案号:(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15.新闻媒体对匿名消息来源承担审慎注意义务,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基本事实属实且评论正当的,不是侵权报道——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新京报社、刘刚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新闻媒体对匿名消息来源应当承担审慎注意义务,但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并非一定构成侵权报道。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是否失实的认定,应注意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宜简单地以媒体拒绝披露消息来源的真实身份或消息来源拒绝出庭作证为由,对媒体做出不利推定。即使未披露消息来源或者消息来源未出庭作证,但是文章基本事实属实且评论正当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报道。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9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9
16.网络侵权受害人无须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被侵权通知——张某诉某网络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通知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对于何为合理的通知,应以被侵权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的、可以收到通知的渠道进行通知为标准,被侵权人无须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通知。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1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17.产品网络测评文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应遵循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分别判断的原则——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诉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产品网络测评文章是否侵害法人名誉权,应遵循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分别判断的原则。测评文章建立在缺乏正当性的标准测试基础之上,测试结果失实,涉及对受害人产品的负面评价超出纯粹测评的中立范畴,对消费者作出慎重购买的建议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同时文章发布后经过知名网站转载,传播范围广泛,足以造成对受害人产品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犯。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18.新闻媒体的侮辱性评论构成侵犯名誉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故在确定新闻媒体因其侵权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重点考虑其在进行新闻报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新闻媒体因报道内容文字苛刻,具有侮辱性,应构成名誉侵权。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6
19.法律对学术观点表达不作评判,且学者面对学术批评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批评者通过对相关文章的比对来得出有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结论,属于学术观点的表达,法律对此不作评判。对于学术批评中的尖刻言辞是否认定为侮辱或诽谤而构成名誉侵权,应综合考虑批评者的主观意图、具体的语言环境、学术批评的背景等因素,学者面对学术批评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37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0
20.新闻语言修辞的适当标准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厦门市鑫盛宏装修有限公司与福清有线电视台、魏昌振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语言修辞是新闻作品的创作规律。这一规律反映在新闻作品的法律规范中,就是要求语言修辞不能超越适当的限度,而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修辞的适当标准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应符合语言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一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也就超出了适当的修辞范畴,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案号:(2013)湖民初字第66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2
2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网络侵权之诉,法院不予支持——朱某与董某等侵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网络虚拟社会侵权之事时有发生,一方面拷问着网络监管的力度和科学性,一方面考验着主张权利人收集、固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网络侵权事实的能力。一旦发现网络信息有故意侵害自己的人身、名誉权,而未能及时、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不能充分地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网络侵权之诉将不能依法获得支持。
案号:(2011)饶中民一终字第543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4
22.律师函件事实陈述的高度真实判断和意见表达的实质恶意判断是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的标准——满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为了妥当认定律师函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将有关律师函件的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个部分,分别采用高度真实和实质恶意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判断,从而更好地平衡名誉保护和表达自由两项重要社会价值。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8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法信公众号
名誉权侵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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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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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的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在名誉权纠纷中的占比亦是逐渐增加。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我们是否拥有无限的自由?又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遇到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本期通过一个小案例,梳理了涉及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救济途径等有所裨益。
案 例
住在A区的小张和住在B区的小李曾是朋友关系,后因琐事产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在个人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小张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该微博被浏览及转发数千次。小张为此深感气愤,于是在小李经营的淘宝店铺商品下发布差评。
Q&A
问题1
小张哪些权利可能被侵犯呢?
答:可能被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小李没有经过小张的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其照片,该行为可能侵犯小张的肖像权与隐私权,配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供网络平台中不特定多数人浏览,可能会导致他人对于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到小张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Q&A
问题2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一般需满足哪些要件呢?
答:构成侵权行为一般需满足四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例,小张需要证明小李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导致了小张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者给小张造成了其他损害后果。
Q&A
问题3
小张在发现小李的行为后,是否可以寻求某微博平台采取处置措施?
答:可以,某微博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张发现自己可能被侵权时,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Q&A
问题4
若某微博平台接到小张通知,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小张可否要求某微博平台承担责任?
答: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小张通知后,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小李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小张可以要求某微博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A
问题5
小张与小李交涉未果,无奈选择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交诉状?
答:小张可以选择A区人民法院或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小张可向自己住所地A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小李住所地B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Q&A
问题6
小张就小李的行为,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呢?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微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或关于维权成本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Q&A
问题7
小张能否要求小李登报赔礼道歉?
答:不能。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赔礼道歉的形式与范围应与原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布公开致歉声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Q&A
问题8
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应当提供哪些证据呢?
答:小张需要证明发布微博的账号属于小李、该账号曾发布了涉案微博、该微博内容导致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经济损失等。证据形式可能涉及公证书、证人证言、费用支出票据等。
Q&A
问题9
小张为保全小李侵权的证据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诉至法院,相关费用是否可要求小李承担?
答: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则小张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成本等可以要求小李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为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Q&A
问题10
关于小张恶意差评的行为,小李能否在本案中主张对方的行为也构成名誉侵权并提起反诉?
答:不能。小李的主张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另行解决。反诉与本诉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小李所依据的侵权事实与小张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小李的主张不能构成反诉。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狄茹馨、何祥琪
图:来自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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