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住在一起的夫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婚姻法》说明(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在中国《婚姻法》第41条中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住在一起的夫妻发生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一方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2)第2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件已经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住在一起的夫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婚姻法》说明(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在中国《婚姻法》第41条中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住在一起的夫妻发生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一方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2)第2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件已经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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