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张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上海虹口婚姻律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清琬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张某(男)购买了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价值为350万元的房产,用自有资金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105万元,占房屋总价的30%,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年12月,张某与朱某(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也未对上述房屋产权作出变更。四年后,张某与朱某因故离婚,但双方对上述房屋产权利益分割产生了争议。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上述房屋市场售价约为750万元。此时,夫妻已共同偿还上述房屋贷款80万元,尚有贷款余额165万元待还。

张某主张继续享有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尚贷款余额部分由自己继续偿还,并愿意将婚后与朱某共同还款金额的一半,即40万元,返还朱某。张某认为,购房时朱某并未出资,该房产应属于其婚前财产,朱某不应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的利益。

朱某对张某返还其婚后共同还款的40万元无异议,但主张房产增值部分也应平分,即房产增值部分为400万元,自己理应分得200万元。

双方就房产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遂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梳理纠纷经过和争议焦点后,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一方名义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非产权登记人所独有;因此,张某主张的独享房产增值部分利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朱某理应与张某共同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的权利;然而,朱某提出的平分房产增值部分,对张某来说也并不公平;张某婚前支付了占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而朱某并未支付过首付款,因此,该纠纷中,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应按照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总价的比例测算,同时考虑到张某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因此劝说张某适当做出退让。人民调解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调解方案,对张某和朱某反复劝解,促使双方均做出退让。人民调解员趁热打铁,适时提出调解建议,获得了双方认可,促使双方就房屋产权利益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1.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贷款余额165万元由张某继续偿还;2.张某返还朱某已共同还贷款项的50%(40万元),同时支付朱某还款比例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85万元;3.张某因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故补偿朱某15万元。

【案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此类纠纷时,应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和劝说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清权利和义务,并各自做出退让,之后,在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前提下,适时提出当事人均能接受的调解建议,促使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最终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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