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原来享受廉租房待遇居住的广某路B号,因道路拓宽须动迁。王某遂以每月900元的价格向何某租住了江某路A号,租赁期为两年,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
2017年1月,何某发现王某将该房屋转租出去,便要求王某搬出,与王某解除租赁合同。王某则认为其转租房屋是因何某不同意江某路A号作为王某廉租房登记地址所引起,还要何某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何某声称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则找到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调解员接到王某的调解申请后,赶到江某路A号,将诉讼途径和人民调解途径的差别向何某做了比较,强调了人民调解所具有的便捷、免费的特点,向其指出房屋租赁纠纷久拖不决的经济成本非常高,引导他接受调解。经调解员劝说,何某表示愿意调解。
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后,鉴于双方都正在气头上,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沟通。
调解员告诉王某,其违反租赁合同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王某承认转租房屋不妥,但又表示其中另有隐情。此前王某在广某路B号居住时享受廉租房待遇,租住到江某路A号后,同何某商量将廉租房登记地址变更为新住处;何某同意后,二人一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应手续,将每月1200元的廉租房补贴作为月租金按时打到何某的银行卡中。两个月后,因租住面积不符相应廉租补贴标准,王某的廉租房补贴减为每月900元。王某欲向何某租住另一房间以提高廉租补贴标准至每月1200元。对此,何某表示拒绝,同时要求退出廉租房登记,导致王某失去了廉租房补贴资格。王某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又另租一处房屋(长某路C号),并将江某路A号转租他人,以补贴租金。
随后,调解员又向何某核实情况并听取其意见。何某表示,若是王某不搬出江某路A号,则应支付转租他人所得的差价和违约金。得知何某的意见后,王某十分气愤,直言不但不会给何某转租的差价和违约金,还要何某赔偿退出廉租房登记导致其损失的廉租房补贴。
见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调解员整理思路,向双方提出建议:1.王某转租江某路A号的行为存在过错,但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是为解决住房困难,可以理解;2.王某可以考虑与长某路C号的房东协商,将廉租房登记地址变更到新租住房,按照办理廉租房登记的程序,约在本月底即可完成;3.廉租房登记手续完成后,王某退出江某路A号。调解员接着对双方进一步劝说,一方面希望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另一方面希望何某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谅解王某转租行为,并在纠纷解决方案上做出些许退让。
对于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双方均表示接受,但各自又有补充意见。王某表示江某路A号的房租已支付到4月,因此应该到4月再搬。何某则表示王某如在2月底前搬出就愿意退回已支付的后面3个月的房租。经过意见交换,王某接受了何某的方案。
调解员见双方各自做出退让,趁热打铁主持双方对退款退房细节进行沟通。王某要求何某立即全额退还3个月的租金,而何某担心退钱后王某届时不退房,坚持先退房再退钱。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调解员见状及时中断双方发言,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由何某先退还2个月的房租,待王某搬离江某路A号后,何某再退还剩余房租。为打消双方顾虑,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请双方放心。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劝说疏导,何某与王某最终就该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在2月28日前搬离江某路A号,何某当场退还王某2个月房租,余下1个月房租和押金在退房验看之后当面付清。
2017年2月28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何某与王某完成房屋交接,何某将剩余租金和押金交给王某,王某当场写下收条并交还钥匙。至此,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纠纷调解之初,往往矛盾尖锐,当事人情绪激动,人民调解员首先要通过单独地沟通、认真地倾听、耐心地劝导缓解当事人情绪,同时在倾听和谈话中梳理还原纠纷实情,梳理归纳矛盾焦点,分析整理工作思路。之后,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寻找双方意见的共通之处,寻找突破口,提出双方均易于接受的调解建议。再通过说服劝解,促使双方相互退让谅解,从而使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
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理服人,更要以情动人,秉持真诚、耐心与执着,用心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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