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受害人往往不愿意将事件公之于众,法律对于家庭成员遭受暴力后的保护又有所欠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直到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认定及预防、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已出台,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依然是一个大难题。现实困惑林
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认识没多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因为林某婚前怀孕,所以两人在林某确诊怀孕后两个月便登记结婚了。两人虽然已登记结婚,但林某其实并不情愿,主要是因为王某脾气暴躁,喜欢喝酒,平时在外应酬,一喝醉回家就对林某又打又骂,并多次声称怀疑林某有外遇。某日王某酒醉回家,对林某施加暴力导致林某左腿骨折。林某实在无法忍受王某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理由是王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庭审中,王某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打过林某,林某骨折是自己走路不慎跌倒所致。而针对两人总是吵架的问题,王某称是因为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常常意见不合导致的。王某向法院表示:林某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向其实施了家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相关审判指引,家庭暴力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但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引,因此在实践中认定家暴的数量寥寥无几。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普遍情况是,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施暴方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
(1)通过报警处理,且公安部门作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认定;
(2)被施暴方经过鉴定确认自己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了损害;
(3)施暴行为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是离婚事由之一,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但在诉讼实践中,这一事由需要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并进行举证,只有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法院才可能认定这一事由。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十分困难,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带来诸多障碍,难以有效打击和防止家庭暴力。
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大多受害人不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等到打离婚官司时才向法庭提出,但那时往往因为提供证据困难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家庭暴力除实施人身暴力外,还存在精神暴力侵害,但实践中精神暴力因难以发现以及举证困难,更加难以认定。《南方都市报》曾报道:“一名检察官说,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中,对身体的伤害往往比较好确认,但起诉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侵害的案例则少之又少。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提供不了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只能是“爱莫能助”。实践中,许多案件都是因为受害人没有做好取证的工作,在庭上无法举证,才使得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作为受害人一方,在遭遇家人殴打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因为报警可以留存报警回执等相应的证据,通过报警后的笔录来证明家暴当时的事实情况。同时,受害人还应该第一时间到医院验伤,因为如果不在第一时间验伤的话,伤情一旦恢复则无法举证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受伤害程度。要想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有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成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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