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前后,郭某某经他人介绍受雇于张某某,在张某某承包的工地进行楼房外墙保温施工作业,约定每天按300元1个工计算工资。2020年5月3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工程钱10300元。郭某某在工地做工75个工,每个工300元,扣除郭某某借支的工资1900元,余20600元。该20600元包含2020年5月30日张某某出具欠条的10300元。郭某某等十余人张某某所雇佣的工人向张某某索要劳务工资款,张某某以工人施工的工程量达不到所约定的每天300元的工程量、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返工及返工费用、其承包的工程赔钱等为理由,拒不支付工资款。双方发生争议,派出所出警调解未果,郭某某等十余人诉至法院,郭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劳务费20600元。
另,与郭某某一起在张某某所承包工地进行楼房外墙保温施工的其他部分工人,张某某按照每个工160元结算支付工资款。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张某某雇佣郭某某等从事楼房外墙保温施工作业,并约定每天劳务工资数额300元,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张某某与郭某某就双方的劳务进行结算并向郭某某出具欠款凭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二者间劳务工资的确认,应于认定。郭某某提供劳务后,作为雇佣方张某某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本案中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对劳务工数75个工一致认可。原告诉请2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没有对原告许诺300元一个工,按每天300元记工必须要干够300元的活,不能让赔,赔了按赔了算,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不是作为工程结束之后结算的依据,不同意原告所诉请的每天每个工按300元计算。郭某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达不到所约定的每天300元的工程量,郭某某的施工因质量问题存在返工并支付了维修费用,因工人的原因承包的工程产生的工数过多导致其承包的工程赔钱,出具欠条时工程尚未结束只能作为记工的初步依据,应按160元天工计算,扣除借支余额为10100元可以付给原告。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不能对抗郭某某所提供证据效力及诉讼主张,其辩称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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