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三男子抢劫1287个虚拟货币,最高竟被判10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月乐

今年,有多少人被基金伤透了心?

  花式跪求一个:不亏就算赚!

  相比基金的“绿”,狗币市场一片春光。

  虽然不懂,但也能感受到虚拟币市场的火热。

  正好,今天就来聊聊法律对虚拟币的看法。

  三男子抢劫朋友之妻虚拟币被抓获

  2020年10月31日

  梁某因欠债,邀约袁某、王某共谋抢劫了骆某的比特币29.0004844个、以太币1258.04064个。

  梁某私自隐瞒了抢得1258.04064个以太币的事实。

  2020年11月1日

  梁某、袁某到南充市售卖比特币未果。

  随后,梁某、袁某决定报警自首。

  12月2日,王某被抓获。

  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引发了被告辩护律师与法院的争议。

  因梁某等人抢劫的是虚拟币,所以他们到底所犯何罪?

  接下来,我们就来摆一摆他们各自的见解。

  律师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一,比特币、以太币作为虚拟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也不认可和支持。

  第二,在目前的实务案例中,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存在争议。

  所以,梁某等人的罪行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并依法减轻处罚。

  《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肯定是要抠脑壳地为其争取减轻处罚。

  But

  法律有新规,法院更有理,该是啥子罪就是啥子罪,这个辩不脱的。

  法院方

  抢劫罪

  第一,根据案情显示,梁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确有暴力、威胁等行为。

  第二,依据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此规定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正式承认。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

  OK,通俗点讲:

  上至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下至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技能等都是网络虚拟财产。

  哇哦,精瘦的钱包好像富裕了一点点呢。

  //比特币这些算网络虚拟财产吗?

  这谁问的?那能不算吗?

  你买比特币花没花钱?总不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吧?

  除了物质资本,你是不是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

  比特币是不是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

  这些价值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

  所以,妥妥地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锤定音:抢劫罪

  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这一认知出发,梁某等人的罪名确为抢劫罪无误。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骆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万余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

  法院最终判决——

  梁某、王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袁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抢劫1287个虚拟币=有期徒刑10年

  这笔人生帐亏大咯!

  再再再叮嘱各位一遍:违反法律被人抓,遵纪守法人人夸。

  大家也快去练练自己的游戏号吧。

  虚拟币搞不起,也搞不懂,游戏升级、攒装备还是可以操作一波的。

  祝大家在合法的途径早日暴富

来源:律政时代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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