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多少人被基金伤透了心?
花式跪求一个:不亏就算赚!
相比基金的“绿”,狗币市场一片春光。
虽然不懂,但也能感受到虚拟币市场的火热。
正好,今天就来聊聊法律对虚拟币的看法。
三男子抢劫朋友之妻虚拟币被抓获
2020年10月31日
梁某因欠债,邀约袁某、王某共谋抢劫了骆某的比特币29.0004844个、以太币1258.04064个。
梁某私自隐瞒了抢得1258.04064个以太币的事实。
2020年11月1日
梁某、袁某到南充市售卖比特币未果。
随后,梁某、袁某决定报警自首。
12月2日,王某被抓获。
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引发了被告辩护律师与法院的争议。
因梁某等人抢劫的是虚拟币,所以他们到底所犯何罪?
接下来,我们就来摆一摆他们各自的见解。
律师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一,比特币、以太币作为虚拟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也不认可和支持。
第二,在目前的实务案例中,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存在争议。
所以,梁某等人的罪行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并依法减轻处罚。
《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肯定是要抠脑壳地为其争取减轻处罚。
But
法律有新规,法院更有理,该是啥子罪就是啥子罪,这个辩不脱的。
法院方
抢劫罪
第一,根据案情显示,梁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确有暴力、威胁等行为。
第二,依据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此规定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正式承认。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
OK,通俗点讲:
上至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下至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技能等都是网络虚拟财产。
哇哦,精瘦的钱包好像富裕了一点点呢。
//比特币这些算网络虚拟财产吗?
这谁问的?那能不算吗?
你买比特币花没花钱?总不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吧?
除了物质资本,你是不是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
比特币是不是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
这些价值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
所以,妥妥地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锤定音:抢劫罪
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这一认知出发,梁某等人的罪名确为抢劫罪无误。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骆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万余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
法院最终判决——
梁某、王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袁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抢劫1287个虚拟币=有期徒刑10年
这笔人生帐亏大咯!
再再再叮嘱各位一遍:违反法律被人抓,遵纪守法人人夸。
大家也快去练练自己的游戏号吧。
虚拟币搞不起,也搞不懂,游戏升级、攒装备还是可以操作一波的。
祝大家在合法的途径早日暴富
来源:律政时代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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