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最新消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能赔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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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

裁判要旨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情】

原告赵国富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焦作支公司)处为涉案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孟州市北董村路段时,与行人成某某相撞后逃逸,随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崔某某驾驶的客车,先后碾压成某某,造成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与李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成某某无责任。后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因成某某死亡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将原告已经赔偿的款项赔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肇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商业险,被告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被告举证的投保单显示,原告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这说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大地财保焦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国富11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的免赔范围。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言外之意,即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肇事后逃逸,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于赔偿,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事由的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性合同,故在合同解释上应当秉持对提供合同一方较为严格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即保险公司对于免责保险责任的条款,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关于有效提示义务的审查认定及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认定,应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职业驾驶、运输的特殊性,经常性重复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因其经常性投保,对相关免责条款应有充分理解,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保险公司以此种方式足以明确说明。对于首次投保或者不经常投保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采用书面打印黑体加粗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其性质仍应认定为以格式条款方式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重复确认的形式,尚不足以认定此种方式已经达到了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不计免赔

车辆手续齐全且在保险公司投有“全险”,但司机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石首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黄先勇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被告刘某因肇事逃逸,被保险公司拒赔。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8日,被告刘某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在石首市解放路与明珠大道交叉路口与原告杨某相撞,刘某驾车逃逸,原告杨某受伤被送往石首人民医院救治。事故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5月,出院后的杨某将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刘某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合法有据,且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故以此作为该案定责依据。虽然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由于被告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交强险之外的余下损失由被告刘某自行赔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万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23881.95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较为普遍的案例,肇事逃逸较为典型又常见,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逃逸方承担全责。同时,我国刑法也对交通事故逃逸做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不但会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且在民事赔偿中保险公司有权在三者险内拒赔,甚至肇事逃逸者还要承受牢狱之灾。法官在此忠告,谨慎驾驶,遵纪守法。(刘佳)

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赔偿

2023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孟某某驾驶被告孟某所有的豫MPB777号小型客车,与案外人董某某驾驶的原告董某所有的豫MWN70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原告赵某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孟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驾驶的豫MPB777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赵某某到渑池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现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4.92元。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营销服务部辩称,被告孟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后向我公司报案,报案后又超过24小时致电我公司,明确告知因其担心次年保费上浮故放弃保险索赔,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免除其保险责任。关于交强险部分,虽然被告孟某某有逃逸行为,但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公益性属性,保险人仍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予以赔偿;关于商业险部分,因商业险系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目的在于分担驾驶人风险,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出了免责规定,应当尊重双方约定,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承担原告赵某某医疗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4448.92元;受伤损失(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20772.31元,共计25221.23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董某财产损失2000元,对原告赵某某的1000元鉴定费损失,以及原告董某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2660元财产损失,共计366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赵某某、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能适用免责情形,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而商业险则不同,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范围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实践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中会明确载明免责条款内容,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要求投保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在此情形下往往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可对约定的“肇事逃逸行为”等免赔。在此温馨提醒驾驶人,切莫交通肇事后逃逸,避免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肇事后保险公司赔偿流程

2023年1月4日14时许,孟某某驾驶孟某所有的豫MPBXXX号小型客车,与案外人董某某驾驶的董某所有的豫MWN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驾驶的豫MPBXXX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董某某、赵某某将孟某某、孟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渑池县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38004.92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孟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后向我公司报案,报案后又超过24小时致电我公司,明确告知因其担心次年保费上浮故放弃保险索赔,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免除其保险责任。关于交强险部分,虽然被告孟某某有逃逸行为,但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公益性属性,保险人仍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予以赔偿;关于商业险部分,因商业险系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目的在于分担驾驶人风险,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出了免责规定,应当尊重双方约定,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任险范围内免责。结合案件具体案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221.23元、赔偿原告董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对原告赵某某的1000元鉴定损失以及原告董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2660元财产损失由被告孟某某承担。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能适用免责情形,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而商业险则不同,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范围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实践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中会明确载明免责条款内容,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要求投保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在此情形下往往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可对约定的“肇事逃逸行为”等免赔。

在此温馨提醒驾驶人,切莫交通肇事后逃逸,避免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来源:渑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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