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扣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涵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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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哪几种

 1.警告。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

  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罚款是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哪几种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根据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需要和记分制度实施以来执法实践的规律特点,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进行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按照宽严相济原则整体调整记分分值和记分项目。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对24项违法记分保持分值不变,降低了20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删除了11项记分行为,上调了5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行为由原来的52项减少到50项。

二是优化记分梯次。调整后,共有一次记12分、一次记9分、一次记6分、一次记3分、一次记1分等5个梯次。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

三是减少一次记满12分的记分行为。调整后一次记12分的记分行为由11项减少为7项,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行为7项,一次记6分的记分行为由14项减少为11项,一次记3分的记分行为由12项增加为15项,一次记1分的记分行为由4项增加为10项。

(来源:广东交警)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根据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需要和记分制度实施以来执法实践的规律特点,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进行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按照宽严相济原则整体调整记分分值和记分项目。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对24项违法记分保持分值不变,降低了20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删除了11项记分行为,上调了5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行为由原来的52项减少到50项。


二是优化记分梯次。调整后,共有一次记12分、一次记9分、一次记6分、一次记3分、一次记1分等5个梯次。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


三是减少一次记满12分的记分行为。调整后一次记12分的记分行为由11项减少为7项,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行为7项,一次记6分的记分行为由14项减少为11项,一次记3分的记分行为由12项增加为15项,一次记1分的记分行为由4项增加为10项。



来源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编辑丨小开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多选)



3月24日,重庆市交通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统一两地30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


政策解读


本批次《裁量基准》共30项,含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项,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项,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针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统筹考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次数、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损害轻重程度、改正情况等指标,设置裁量阶次,并按不同的阶次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


核心条款解释


《裁量基准》的适用: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30项违法行为目录


备注:

1.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

2.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重庆市交通运输局官网
编辑:岳诗蕊
责编:唐闯
审核:黄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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