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事关爱好旅游的我国大众。
通知要求三部门“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
通知要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
根据通知规定,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2.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如欲解除合同,别忘事先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3.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
5.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
6.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7、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8、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再次要求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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