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诉是什么意思,取保候审直诉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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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直诉是什么意思

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案-件比”平均为1∶1.4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周琳所办案件的“案-件比”为1∶1.027,极为接近最理想状态1∶1。这是如何做到的?

带着这样的疑问,近日,记者来到周琳所在的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进行了深入采访。

如何减少退补——对“悬而未决”说不

从刑事检察以往办案数据看,延长办案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多少是影响“案-件比”指标的关键因素。而周琳2020年所办理的案件中,只有一件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件没有报捕的直诉案件。

“如果不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降低‘案-件比’就是一句空话。”周琳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秘籍是“将补充证据的关口前移”——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即翻阅;如果重要证据材料没有到位,立即通知侦查人员补充到位。

在采访中,被问到上述两个“立即”的重要性,一向行事雷厉风行的周琳说:“在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取证的效果是最好的,侦查人员补充证据的积极性也很高。即使有些需要补充的证据暂时不影响批准逮捕,我也会这么做。因为检察办案如果前一环节没有做好,往往会造成‘件’的增加,且由于有些证据时效性较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案件证据的时间节点越早越好。”

在一起多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经提前介入,周琳发现,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李某霄和王某民参与诈骗团伙之前。“尽管二人供述在参与诈骗团伙之后,有将被害人骗入上线诈骗分子设置的QQ群中,但缺乏证据印证,且被骗者的基本情况、有关数额等事实均未查清,短时间内查清的几率也不大。如果公安机关将涉案的8人一起移送审查起诉,该案要么被全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被拆案处理后部分退回补充侦查,但都难免会造成‘案-件比’指标上升。因此,在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后,我建议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李某霄和王某民二人进行拆案,作其他处理。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建议,该案在一个月内顺利起诉办结。”

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前,周琳每周都会与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电话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尤其是涉及作存疑不捕的案件,如果后续没有补充到关键证据就被移送审查起诉,很可能会出现至少一次以上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在2020年我办理的案件中,作存疑不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有8名。其中,石某明贩毒案和刘某花寻衅滋事案,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我认为这两起案件的证据能够及时补充到位,便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后逐一跟进。”周琳告诉记者。

翻阅周琳制作的补充侦查提纲和继续侦查提纲,每一份都不是笼统地一笔带过,而是详尽列明证明思路、证明目的以及获取证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等。“2020年,我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只有一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且是由于疫情防控影响看守所不能提审导致的。”周琳介绍。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量的减少,不仅表明案件侦查质量的提升,还有效避免了刑事案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自觉是根,制度是本。我院建立了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规定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应提交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与公安机关形成了‘双向反馈’机制,增强沟通的主动性、积极性。此外,延长办案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应向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报告。”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告诉记者,今年第一季度,该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同比减少58.51%。

改革红利凸显——“捕诉一体”助力提升办案质效

“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最多的,人均办案数量也是最多的,但2020年我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件比’在全省检察机关是比较低的。”在马贤兴看来,这得益于机构改革后新的办案机制带来的正效应,充分凸显出了检察改革的红利。

采访中,马贤兴身上散发出的革新精神和工作热情颇具感染力。此前任职于法院,在调到检察机关工作后不久,马贤兴开始进行细致调研,也研读了不少相关书籍,逐渐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开始精简内设机构,探索“捕诉一体”机制改革。

“我们将原来的13个内设机构精简重组为6个。”马贤兴认为,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承办检察官将引导侦查的责任贯穿于审前程序始终,以整体性思维引导案件的侦查重点、侦查方向等,可以有效加快诉讼进程。

对此,常年在一线办案的周琳有着深切体会:“改革后,在办案中,我们不是一味地等公安机关补证,如果发现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能够合法将证据补充到位,我会抓紧时间行动,可以节省不少办案时间。此外,‘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还免去了不同阶段多人办案造成的重复阅卷、重复了解案情等情况,更好提升办案效率。”

来自基层检察官的这些工作感悟令人想起,在2019年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有关问题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实践证明,实行“捕诉一体”,办案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年后的2020年1月9日,最高检正式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诞生”。正如张军所指出的,“‘案-件比’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它源于对时代背景的深刻分析”。

“雨花区检察院以‘捕诉一体’为契机,在逮捕阶段充分发挥检察引导侦查功能,缓解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压力。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结构和体系通常较为复杂,对证据收集的规范性要求也较高,提高侦查阶段的取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负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表示。

“‘落雨背稻草,越背越重’。快办是办,慢办也得办,反正是自己的办案任务,还不如早办结、早了事。比如,有些案件只差当事人的前科判决书等量刑证据没到位,而这些判决书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也有些在同级法院可以调取。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采取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调取这些证据,及时将案件起诉。”言谈间,周琳在办案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自觉流露出来。

细微中见珍贵——优秀源自理念与习惯

初次见到周琳是在雨花区检察院的电梯里,相互对视打过招呼后,她有些不好意思,“其实我也没做什么了不起的事情”。在与周琳及其同事、领导深入交流后发现,有些在周琳看来习以为常的工作习惯、特质,却不能不说是细微中见珍贵。

“她在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是雨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小乔对周琳的评价。“比如,在办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交过来一份谅解书,虽然经核对是被猥亵儿童家长的字迹,但是周琳还是找到孩子家长进行交流,细致排查后果然发现端倪,原来孩子家长是迫于无奈写的,最终该案得到公正处理。”李小乔说。

作为雨花区检察院案管部门的负责人,2009年来到雨花区检察院、曾在公诉部门工作多年的第六检察部主任唐展告诉记者:“案件分下去之后,周琳通常都第一个打电话来提出疑问或者相关建议。”

在雨花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刘洁玉的眼中,这位“琳哥”是个“百宝箱”。“起初,刚听到‘案-件比’这个概念时,她就把关于‘案-件比’的领导讲话、有关文件等收集整理出来,还编了页码、目录,认真研读学习。她就像一个行走的‘百宝箱’,平时工作中,我办案遇到问题问她,她都可以很快找到相关规定。”

“周琳的工作态度可以用‘不等’‘不拖’‘不压’来概括。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认知,普遍还停留在底线办案思维层面,即只要法律允许,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举措,就可以充分使用,缺乏把案件办到极致的意识和意志。归根结底,其实还是办案理念的问题,没有深刻领会‘案-件比’蕴含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程序公正、效率公正的追求还没有充分认知。对于经手的每一起案件,承办人要秉持司法为民的社会责任感来办理,多自查,同时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深刻明晰认罪认罚对降低‘案-件比’的意义,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把‘件’降下来,以教育整顿促进办案质效提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马贤兴表示。

面对领导和同事的评价,周琳有些腼腆:“这些都是之前工作中养成的习惯。刚开始工作时,有位师傅带我,她非常严格,我跟着她一起工作了三年。后来逐渐形成了这样的思维方式:越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就越要用力‘啃’,越要把工作做在前面。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我必须对得起这份职业,在办案中常常想着如何把检徽擦得更亮一些。”(检察日报 史兆琨 张吟丰)

公安直诉是什么意思

“刑拘直诉”又名直接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刑事案件的速裁、快速办理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促进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快速流转、全程简化,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无缝对接、通力合作。

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案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逮捕或更改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调查完成后便直接将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其后集中移送法院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均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间内完成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

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被拘留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这意味着对除了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拘留30日,其他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7(3+4)天。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也就是7天和30天。

其中,7天的办案期限在“刑拘直诉”被称为“3+2+2”机制。所谓“3”是指公安机关需要在3日内完成侦查工作,“2”是指检察机关需要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移送法院起诉,另一个“2”是指由法院需要在2日审判完毕。

而30天的办案期限在“刑拘直诉”被称为“15+7+8”机制,即公安机关在15天内完整侦查,检察院在7天内审查起诉,法院在8天内完成审判工作。但对于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需要严格遵循“15+7+8”机制,其办案期限为自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定罪量刑,少则7日以内,最多30日即办理完毕。

(二)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类型

刑拘直诉并非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从短暂的案件处理时间来看,7天、30天完成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程序,针对的案件的特点需要满足(1)案件事实简单、不疑难、不复杂;(2)案件证据收集容易,清晰明确(3)涉案人员数量较少;(4)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非累犯。

目前在刑拘直诉处理的案件中,以山东省出台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的实施办法》为例,能以“刑拘直诉机制”处理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二编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排除由高院审理的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排除最高院审理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如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逃税罪、非法拘禁罪等。

(3)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受到惩治,自愿认罪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及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4)公安机关已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即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刑拘直诉”的含义,并书面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就“刑拘直诉”的出具书面通知,并由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不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类型

刑拘直诉是刑事案件速裁、快速处理的一种方式,体现出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提高。但与此同时,需要格外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免出现“注重效率,但轻视办案质量、甚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形。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既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适用“刑拘直诉”机制: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聋、哑人或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为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外犯罪。

如果案件存在争议、案件复杂,也同样不适用于“刑拘直诉”机制:

(1)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与帮派犯罪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

(3)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

刑拘直诉是对办案流程的简化,对犯罪嫌疑的定罪量刑、适用缓刑等均没有限制和影响。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是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延伸适用,目前北京、南京、郑州、天津等地均设置专门办案组织,探索“刑拘直诉,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封建专权时期,最高统治者为了巩固现有统治,一般会推行各种政策,去笼络、安抚、听取百姓的意见,直诉制度就是其中一种为达到目的而推行的政策。在封建专权时期,直诉制的意思是,在某些重大案情和冤屈莫申者,觉得自己的正当利益被误判而受侵犯时候,可以越权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度的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申诉(类似于封建社会的"上访"制度),以达到暂时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直诉制度是一种正常的上诉程序,是封建统治时期的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中国古代早期就已经开始萌芽并逐步发展,自西周至封建社会结束两千余年,直诉制度有四个发展形式:登闻鼓制度、邀车驾制度、上表制度以及废石制度,其中,直诉制最主要的形式为登闻鼓制度,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诉讼发展时期。

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在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登闻鼓制度、邀车驾制度、上表制度以及废石制度已经基本有了雏形。据记载,西周有"肺石听辞"的制度,"以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恂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这里的"士"是指专门接待群众的信访官员。根据《周礼》中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通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这是古代文献所记载的关于直诉制最早的纪录。

对于那些有冤情却苦于无处伸冤的老百姓以及需要直接向君主上报紧急状况的官吏就可通过击打路鼓向上表意,大仆就会召集专门负责看路鼓的御仆和御庶子了解实情,再向君主汇报情况,请求指示。从文献可以看出,路鼓制度在当时是君主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路鼓制逐渐发展演变成为登闻鼓制度。

最早有记载登闻鼓制度的文献初见于《晋书》:"西平人伐登闻鼓,言多妖谤,有司奏弃市。"由此可见,最早是在晋武帝年间设立登闻鼓。

最早记载肺石制度的文献见于《周礼》,通过设立肺石,茕独老幼有需要向上申诉的冤情,当地官员不予理会时,就可以在肺石上面站三天,负责看守肺石的人就会将他们的陈情上报到统治者那里进行审理,与此同时,那些玩忽职守的官员也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上表制度也是通过向情统治者陈情的方式,希望统治者为自己伸冤。早在汉代就有了对上表制度的记载,《汉书》中记载的女子缇萦替父赎罪就是通过向汉文帝上书陈情的方式获得汉文帝的赦免。

邀车驾制度也早在汉代就开始有记载,《后汉书》里就有记录,为了替老师洗刷冤屈,杨政拦截皇帝车驾直诉道:"乃肉袒,以剑贯耳,抱升子伏潜道旁,候车驾哀泣辞清,有感帝心"最终感动皇帝,帮老师洗刷冤屈。

唐朝至明朝时期

直诉制度在唐朝至明朝时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作为封建社会时期经济文化都及其鼎盛的唐朝,直诉制度在那时期更加完善,为封建统治者所用于巩固统治。

在唐朝时期,东西两都王城外都设立了登闻鼓,并且,更加注重对管理登闻鼓的官吏进行监督,按照《唐律疏议》中的记载,"挝登闻鼓……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对于那些处理申诉案件不及时的官吏,要加以杖刑处理。从宋代开始,就有设置专门负责登闻鼓的机构,主要职责就是专门受理上诉案件,《宋史》中记载了三个登闻鼓案件,"李尝击鼓案"就是其中比较出名的案件之一,"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

诏本府随欲裁置之……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这个案件引得宋太祖惊骇,于是曰:"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广至天下,安得无妄滥乎?",并且,立下"十日一虑囚"的制度。明朝设置登闻鼓是在于洪武元年,并且对当时的申诉案件加以限制,"其户婚、田土细事皆归有司,不许击鼓",后来,登闻鼓制度逐渐演变发展为历朝历代直诉的一种重要制度。

在唐代,邀车驾制度正式被写入律条之中,并且针对于邀车驾等制度有着较为完备的法例条文进行约束和规范,"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有不实者,杖刑八十"从中可看出,通过法例条文的明文规定已经对邀车驾等直诉行为进行约束规范,其次,对于邀车驾的申诉行为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条件,申诉的理由必须真实,否则将会受到整治,并且,对于冲撞仪仗队和进行自残的行为法律疏议也将会进行惩罚规定。

例如擅自闯入导驾仪仗队的人就会受到杖责六十的惩罚,而对于有自残行为的人即时申诉的案件是真实的,也要受到笞五十的惩罚。在一定意义上,这可以当作是对有自残行为的人的一种行为法律禁令,宋代的规定与唐朝的在一定程度上是无异的。

在唐朝,负责收书上表的通常是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武则天时期,则设立专门负责收受四方意涵的地方,有点像是我们现在设立有的一些举报箱和民意箱,并且还有专门负责管理意涵的机构专职进行管理。尽管设立这些机构的目的并不仅仅单纯的在于通达下情,在后期的发展中,甚至演变成为各个官员之间相互告密诬陷的一种手段。但是,尽管如此,还是不得不承认这确实给了老百姓进行申诉提供了一种途径。到宋朝,上表制度逐渐衰落,在各层官吏的相互包庇以及案件的情况繁杂等许多原因下,上表制度逐渐失去了他的作用和价值。

唐代以后便不再有关于肺石制度的记载。

清朝直诉制度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京控

作为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朝代——清朝,它本身就带有历代王朝发展所遗留下的痕迹与当代社会状况相结合的独特印记。京控,是在清王朝直诉案件中选择申诉的一种形式,在清王朝又叫叩阍,就是我们俗称的告御状。"阍"一般被解释为宫门,则叩阍也就很形象的被解释为在宫门外磕叩上诉冤情,但事实上,在清代通过敲打宫门进行申诉的行为并不被允许。

叩阍一般被认为是京控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然而清代所说的京控一般都是包括了叩阍在内的意思。京控一般作为官方称呼,到了嘉庆时期作为一种专门的术语出现,在民间还是多称呼京控为"告御状"。如果老百姓不服初审的判决,就可以按照府、道、司、院的顺序进行逐级上控。

对于越级的诉讼者将会受到惩罚,如有冤抑,可以直接到督察院、行政司、部军统领衙门进行呈诉,京控案件,如果确实有冤屈,可以依照法律昭雪,否则,将会以越级上诉为由,加以治罪,诬告者反坐。在入关以前,满洲统治者于盛京设立督察院,对于有冤屈的百姓被允许在地方刑部和督察院上诉,然后经过督察院审理后再决定是否上奏,在乾隆时期,由于京控案件比较少,往往更能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与认真审理。

不捕直诉是什么意思


“现在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近日,大荔县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速裁程序,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9年2月15日17时,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大荔县荔东新城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荔东新城门前处,与同方向前方向南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三轮摩托车及乘坐人王某受伤,酿成伤人的交通事故一起。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后由陕西省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责。后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速裁庭严法官接到本案后,仔细查阅了卷宗,认真的审查了本案,认为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赵某亦认罪认罚,在公安局的刑事拘留期限仅有七天前提下,大荔县检察院建议采用刑拘直诉的程序并无不当。10时便立即安排书记员提审犯人,送达起诉书并筹备庭审事宜。上午11时在大荔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这便有了文章起初的一幕。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适用一来,简化了庭审程序的同时,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大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刑拘直诉更是在一天内立案起诉、送达、开庭、宣判审结了该案。最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成本,可谓“速”字当头。

严法官介绍说:直诉(刑拘直诉)案件,是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此类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但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等一系列条件。该机制突破了原有的刑事诉讼思维,优化刑事诉讼制度,通过在刑拘和起诉之间架构其一条“高速路”,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且最大限度的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了审前羁押。

来源:大荔法院 肖坤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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