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哪个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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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老师被教育局处分后仍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这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结论可从法律性质、行为竞合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性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本质差异
1. 法律依据不同
教育局的处分属于行政处分,依据《教师法》等教育行业规范作出,旨在约束教师职业行为(如记过、降级等)。而公安机关的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共管理法律作出,针对的是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殴打、威胁人身安全等)。
关键区别:行政处分是内部纪律惩戒,行政处罚是外部法律制裁,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2. 行为评价维度不同
教育局关注的是教师是否违反教育行业规范(如是否超出合理惩戒范围),而公安机关关注的是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秩序(如是否构成殴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例如,教师对学生实施掐颈、扇耳光等行为,教育局可能因其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给予处分,而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其构成“殴打他人”并拘留。
二、行为竞合:同一行为触犯多重法律规范
1. 规范竞合的法律处理原则
当同一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若不同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如行政处分与行政拘留),可分别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限制的是“两次以上罚款”,而非不同种类的处罚。例如,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教师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可分别依据各自法律作出处分和拘留决定。
2. 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浙江瑞安林老师事件中,教师因威胁学生人身安全被教育局记过处分后,公安机关仍以“严重危害安全”为由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处理,认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分别针对不同法益(教育秩序与公共安全),不构成重复处罚。
三、司法原则:一事不二罚的适用边界
1. 核心要件的严格限定
“一事不二罚”的适用需满足“同一事实、同一依据”。例如,若公安机关已对教师的殴打行为作出罚款,教育部门再次罚款则违反该原则;但教育部门的记过处分与公安机关的拘留属于不同依据、不同种类的处罚,不在禁止之列。
2. 法益保护的全面性要求
教师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行政处分仅能修复教育秩序,而行政拘留才能对人身权益损害作出否定性评价。例如,教师当众辱骂学生的行为,教育局可处分其违反师德,公安机关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其侮辱他人。
四、实践意义:双重规制的必要性
1. 填补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对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尚未完全明确,教师行为可能游走于“合理惩戒”与“违法暴力”之间。双重规制可避免单一部门处理时的局限性。例如,若仅由教育局处分,可能因缺乏人身罚的威慑力而纵容违法行为;若仅由公安机关处理,可能忽视教师职业规范的特殊性。
2. 强化权益保障
对学生而言,双重处罚能更全面地弥补其身心损害;对教师而言,明确的法律边界可倒逼其规范行为。例如,在重庆某案例中,教师打学生耳光致轻微伤,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强调“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
结论
“一事不二罚”原则并不禁止对同一行为的多重法律评价。教育局的行政处分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分别从行业规范和公共秩序的角度对教师行为进行规制,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与社会法治。这种双重处理机制不仅符合法律逻辑,更是对学生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对教师行为的有效约束。
民事责任主要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枣庄市纪委监委网站对外通报了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其中提到,滕州市张汪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陈某某,2017年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刑。此后,陈某某便主观认定是其同事告发导致自己获刑,为实施报复,将道听途说内容加工成举报材料,于2024年6月24日向省纪委监委网络举报平台实名举报该同事。经滕州市纪委监委核查,举报内容严重失实,陈某某涉嫌诬告陷害,遂按规定将该线索移交至滕州市公安局。2025年1月,滕州市公安局给予陈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2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工作人员王某某诬告同事程某案和市中区西王庄镇卫生院副院长邓某诬告同事陈某案。
枣庄市纪委监委介绍,2024年6月,王某某因在日常工作中与同事产生矛盾,趁该同事处于提拔考察的关键时期,恶意捏造虚假内容,冒用他人名义,由其亲属将举报信通过徐州市某邮局邮寄给该区领导,妄图影响该同事提拔。经台儿庄区纪委监委核查,其反映问题不实,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6月,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党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西王庄镇卫生院副院长邓某因多年未被提拔重用,遂对院领导陈某心生不满,编造不实举报材料,2024年10月,让其父母将材料邮寄至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市中区纪委监委核查,反映问题均不属实,且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2025年1月,市中区纪委给予邓某党内警告处分。
枣庄市纪委监委指出,上述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涉事人员出于挟私报复心理,肆意编造虚假材料进行诬告,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此类行为不仅背离了信访举报监督的初衷,扰乱了正常信访举报秩序,还浪费了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破坏了政治生态,带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严肃惩处。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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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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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比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
“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是指凡是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分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党委工作部门中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等。此外,还包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任命的地方党委的领导职务,以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直接指派的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等。需要注意的是,党小组组长不是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处分解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适用情形
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政治纪律
5.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②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2.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③包庇同案人员;
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⑤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9.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1.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2.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5.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7.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9.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
3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②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③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④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31.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③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对抗组织审查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8.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②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③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39.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0.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③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④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洁纪律
4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8.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1.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2.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4.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经商办企业;
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5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8.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9.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0.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8.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②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③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9.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1.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①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②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③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2.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①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②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③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④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⑤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73.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4.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群众纪律
75.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③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④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⑤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⑥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7.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9.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⑤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80.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1.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2.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纪律
83.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4.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5.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②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③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④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⑤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⑥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86.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7.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②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③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88.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②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③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9.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②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③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④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0.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1.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9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⑤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9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5.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6.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7.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8.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9.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0.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1.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生活纪律
102.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3.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10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6.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原标题:《纪法百科丨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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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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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则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书面警告或公开通报批评,使其名誉受到一定影响。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时扣留违法行为人的许可证件,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许可证件,使其失去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违法行为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其停产停业,甚至关闭,或限制其从事特定职业。
5. 行政拘留: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 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以事实为依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 保障当事人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6. 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裁量权,确保处罚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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