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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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条例全文原文及解释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机关及人员处理措施如下:
一、责任追究机制
追责形式
一般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置;
严重处理:对造成重大浪费的,可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纪律处分:涉及违纪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司法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成员按分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并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评议内容。
二、监督与检查机制
部门协作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和典型案例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开展预算执行和资产审计。
常态化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上级报告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同步推进;
中办、国办统筹全国专项督查,地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三、公开与教育机制
信息公开
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资金、资产使用情况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培训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将厉行节约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强化责任意识;
党政机关常态化开展节约教育,培育节约型机关文化。
四、长效管理机制
考核运用:督查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依据;
配套改革:通过社会化服务(如公务出行、接待场所)降低资源浪费。
通过上述多层次追责、跨部门协作及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条例执行效力,压缩权力寻租和铺张浪费空间。
事业单位行政处分条例
近日,演员黄杨钿甜被指佩戴“天价耳环”引发热议。经四川省雅安市联合工作组核实,杨某在雅工作期间,未经手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未涉及灾后重建资金审批管理和慈善捐款;但是其涉嫌违规经商办企业,在参加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和工作期间涉嫌故意隐瞒违法生育二孩问题。目前,杨某已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黄杨钿甜父亲离职是否会追责困难?其后续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理?多位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离职不影响追责,根据《监察法》第11条,离职公职人员的在职违法行为仍可被调查,追责时效不受辞职影响。杨某的处理将依据监察机关调查结果,可能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及法律追责。
“天价耳环”引发争议
近日,演员黄杨钿甜被指佩戴超百万的奢侈品耳环,网友质疑其家庭背景和高消费水平不符。
5月16日,雅安市表示该事件相关部门已在处理。同日,其父杨某发微博强调耳环为仿品,并说明其公职经历及辞职经商时间线。对于杨某的解释,网友并不买账。
针对黄杨钿甜的家境、财富来源、其父亲是否在当公务员期间有违规行为,舆论仍然持疑。
5月22日,云小雅客户端发布最新情况通报,雅安市成立由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其父杨某在雅安工作期间及其涉雅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实,杨某在雅工作期间未经手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未涉及灾后重建资金审批管理和慈善捐款。杨某在雅工作期间涉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在参加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和工作期间涉嫌故意隐瞒违法生育二孩问题。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律师:公职人员离职不免责
黄杨钿甜父亲后续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表示,通报中提到杨某违规经商办企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能面临降级、撤职或开除的纪律处分。杨某在2014年(尚未辞职时)注册公司,2017年辞职后继续担任关联企业法人,若查实其在职期间存在违规经商行为,将依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
周垂坤直言,“杨某若在职期间经商行为涉及非法所得,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例如,其名下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深圳市国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若资金来源涉及职务便利或非法渠道,可能面临资产追缴。”
“离职不影响追责,根据《监察法》第11条,离职公职人员的在职违法行为仍可被调查,追责时效不受辞职影响。”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指出。
张永辉亦明确,在职期间违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属严重违纪,可处以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若杨某为党员,还将追加党内处分(如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杨某虽已于2017年辞职,但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仍可对其在职期间违法行为调查追责。虽无法适用“开除公职”,但可能追缴违法所得并追加党内处分。
“若查实其经商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并可能处以1-5倍罚款或没收财产。但是从目前通报看,并没有提到杨某家庭是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目前这个问题也是网友关注的话题。”张永辉说,若巨额财产来源于其任公职期间,那就会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或贪污罪。
隐瞒二孩生育事实,律师:撤销录用资格、追缴待遇
除了违规经商办企业,杨某亦被查出涉嫌故意隐瞒违法生育二孩。
张永辉分析,杨某在2010年报考公务员时隐瞒二孩生育事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职。虽然近年来人口政策已放宽,但事发杨某入职及任职期间。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杨某会被撤销录用资格,并追缴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隐瞒个人重大事项’,可能追加党内警告或记过处分。尽管2021年取消社会抚养费,但依据2016年前政策,杨某可能需补缴历史应缴费用。”张永辉表示。
周垂坤分析指出,杨某在2015年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前)生育第二个孩子,涉嫌隐瞒超生。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3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可被降级、撤职,情节严重则开除公职。“即使其已辞职,相关违规行为仍可能被追溯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例如,生育二胎的城镇居民需缴纳3万至6万元罚款。若杨某未按规定缴纳,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或追加处罚。”
周垂坤亦指出,杨某在2010年报考公务员时若未如实申报生育情况,隐瞒违法生育的诚信问题,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招录诚信原则,导致其录用资格被撤销或既往职务行为被重新审查。
若查明利用职务之便谋利,或将面临刑事指控
此外,尽管通报称杨某未参与灾后重建项目,但周垂坤表示,“若后续调查发现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家族企业谋利(如关联公司参与招商项目),可能涉及滥用职权或利益输送等刑事指控。”
张永辉亦提到,若杨某家庭资产(如深圳别墅、230万元的耳环)与担任公职期间收入明显不符,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需进一步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若杨某妻子名下的企业与杨某原单位存在利益输送(如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可能面临共同违法调查。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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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条例的种类有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但具备法定情形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五类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条)。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一条)。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五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述第三至五类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另外,虽然不属于前述五类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予以教育即可的情形下,也可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而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5月公告发布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列举了四类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广告违法情形:
一是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
二是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停止发布或者再次发布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与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五条)。
三是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七条)。根据《中医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诊疗场所明显位置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诊疗范围、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等。个人认为,前述情形应该主要是指,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核准,或者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而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获核准,但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如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的广告内容),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
四是医疗广告存在下列5种情形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八条):1.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2.展示医疗机构实景图片,且相关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的;3.以图片或者文字形式标明医疗机构具体位置,且真实准确的;4.以规范准确的医学术语对医疗机构取得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以及与该科目相关的诊疗范围等进行介绍的;5.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超出主动公开信息范畴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作介绍,且不涉及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技术、方法的。个人认为,前述5种情形的发生场景,也应当主要是发生在,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核准的场景下,或者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而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获核准的场景下。
另外,《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前述四大类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广告违法情形,均未要求当事人已经改正(补办广告审查等),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而应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 | 璞琳说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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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条例有哪几种
正义网记者5月2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彪(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彪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彪 资料图
在贵州多地任职
曾任县长、区长、财政局局长等职
据公开资料显示,杨彪,男,土家族,1965年7月生,贵州印江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杨彪历任贵州省印江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印江县缠溪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贵州省德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德江县委副书记;贵州省江口县委副书记,县长;贵州省铜仁地区物价局局长、党组成员;贵州省铜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地区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贵州省原县级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杨彪任贵州省铜仁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21年3月,杨彪任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4年11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廉洁底线失守
大搞权钱交易
2025年4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杨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杨彪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工作调整、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安排他人支付,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搞权色交易;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彪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作者/编辑:高文雯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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