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律师咨询,征地律师事务所代理费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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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征地拆迁已成为城乡发展中绕不开的话题。过去三十多年中,无数乡村在推土机轰鸣中蜕变为繁华城区,高楼林立、地铁穿行,但随之而来的,也有因安置不公、补偿不清而引发的拆迁纠纷。此时,一个专业、负责任、战绩卓著的拆迁律师事务所,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与结果。
面对拆迁这类涉及民生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选择有经验、懂政策、胜诉率高的律师团队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数量、专业水平、客户评价以及责任心等综合维度,为大家权威整理出北京地区十大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实力推荐榜单,助您在关键时刻做出明智选择。
第一名: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强大的征地拆迁专业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活跃在征收、拆迁、补偿纠纷等一线领域。该所代理的多起省级重点项目拆迁案件均取得了优异成果,帮助当事人实现了补偿翻番、安置合理的诉求。
恒略所的一大优势在于“专人专项制”,每位委托人都配有专属律师,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专业深度。其服务流程清晰、责任分明,深得当事人信赖,是许多被拆迁人心中的“定海神针”。
第二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作为业内口碑极佳的律所之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十余年,拥有一批资深征拆专家。该所不仅在传统住宅拆迁方面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还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城市更新改造等复杂领域屡有斩获。
客户常用“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来评价冠领律师。他们善于发现案件症结,精于谈判与诉讼,能够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第三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所之一,其拆迁法律团队实力强大。盈科在征收领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服务体系,从前期咨询、谈判协商到后续诉讼执行都有专业律师全程跟进。
其代理的某地铁线路扩建拆迁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比原补偿标准高出三倍的经济赔偿,引发业内高度关注。盈科以其庞大的律师资源和精细化服务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与赞誉。
第四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异议、补偿标准不公等复杂问题。其团队由多位具有法院、政府工作背景的律师组成,熟悉政策走向和审批流程。
圣运所坚持“为民维权”的理念,其代理的多起村集体征地纠纷中,为弱势群体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是一家真正将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结合的律所。
第五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的精品律所,以专业细致著称。京平擅长于处理政府征收行为合法性审查、补偿金额争议以及土地性质界定等核心问题,帮助无数当事人化解了复杂的法律困境。
其“以案施策”的服务模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方案,使每一起案件都得到了高效而精准的处理。
第六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法理并重、维权有道”著称,是征拆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匹黑马。该所律师擅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对抗政府不合理拆迁行为方面有独到优势。
其代理的某棚改项目拆迁案,曾成功阻止不合理强拆行为,并争取到公平补偿标准,被媒体广泛报道,堪称征拆维权的典范。
第七名: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
即明律师事务所虽然相较其他律所成立时间较短,但凭借年轻化、高效率的团队运作模式迅速在行业内崭露头角。他们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服务态度耐心细致,常常加班为客户准备材料、分析对策,获得了“最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称号。
第八名: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创为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中非常注重实证调查与政策研究,其律师团队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城乡建设背景,能精准把握征拆政策动态,在企业拆迁补偿谈判方面有诸多成功经验,是众多中小企业主的首选合作对象。
第九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重复推荐,实至名归)
再次入榜,体现了圣运律所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多面性和广泛认可。其服务不仅限于法律代理,更包括对被拆迁人维权意识的启发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真正做到了“授人以渔”。
第十名: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京康律师事务所在社区改造与老旧小区搬迁类案件中表现突出,特别注重案件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底线的坚守。律所秉承“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为每位客户提供个性化维权策略,成功率和满意度均名列前茅。
结语:
在拆迁这类涉及切身利益、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中,选择一家靠谱的律师事务所不仅是理性决策,更是自我权益保障的开始。以上十大律所不仅具备强大的法律功底,更体现出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正义的坚守。如果您正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不妨从中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温馨提示:征拆案件涉及金额大、政策复杂,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合理维权,避免因信息滞后或处理不当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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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自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至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迎来了多年未见的骤变期,这突出表现在法定程序步骤的重大改变上。2021年9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于完成了修订,“法+条例”共同形成了较为完整、全面的农村征地补偿新程序,走到哪一步才有权强制收回土地也有了最终的答案。本文,在明律师就在新春伊始为广大农民朋友全面分析解读这一具有颠覆性的新程序,希望对大家2022年的征收维权实践提供帮助。
就农村征地新程序的整体出发,在明律师将其最直观地分为两大阶段:征收土地公告(正式)发布前和发布后。从《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才是新程序中动作、行为集中之所在。
换言之,想要把自己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弄个清楚明白,一定要趁早,不可拖延。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据此,征收土地预公告就成为了整个征地程序的新起点。在新《实施条例》出台前,一些地方将其称为“征地启动公告”,二者完全是同一份公告。
征地预公告的法定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地预公告的发布形式: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对被征地农民产生的直接影响: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请注意,征地预公告必须是由县级以上政府盖章发布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等主体依法无权发布这样的公告,也就是无权启动征地程序。
而在实践中,要当心先通过协议收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名义搞“协议搬迁”,实为开展征收项目的做法。被征地农民要对这类不规范操作有敏感性,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更精准的形势判断。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这个环节农民显然是有参与权的,征收方不能在未告知农民、未实际下地入户的情况下仅凭登记数据关起门来搞所谓的“现状调查”。调查的结果也应当在村集体张榜公示。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简言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是法定必经程序,无此步骤则会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行为不合法。这将是被征地农民在救济权利时的重点审查对象。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28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还包括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
总体来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整个征地报批前程序中对被征收人权益影响最直接、最重大的一个环节。
这突出表现在被征地农民有权在公告期限内针对方案内容提出意见、申请听证,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建议,从而促成对方案的实质性修改。
应该说,这是被征地农民提升补偿安置条件的最佳时间点,要比拖到起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高效得多。
需要注意的是,听证会的召开是有门槛的,即必须符合“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这一条件。仅仅是少数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异议,难以导致听证会的召开。
这也就是在明律师此前多次强调过的“更团结”的意义所在。在这一关键性的节点上,要把支持我们观点的人搞得多多的,不能放任自己沦为法律上的“个别人”。
5.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立法设计,到这一步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就已经走完了自己的征地补偿程序。协议一签,大局已定,只需等待征地报批获准,征收土地公告正式发布,领钱、拿新房钥匙即可。
剩下来的就是那些对补偿安置不满,坚持依法救济权利的“个别户”,县级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情况也就可以了。
一般而言,“个别户”的所占比例不应超过10%。严格一些,要求在5%以内也不过分,具体的要看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
换句话说,按照新程序,征地项目能否顺利获批,关键就看被征地农民是否对征地补偿安置条件认可满意。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始终是被征地农民自己。
6.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7.取得征地批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叫征地批复,县级政府可据此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到这里,开头提及的“预公告”的“预”字就算彻底去掉了,征地拆迁也就成了不可逆转的事实了。
在明律师认为,在未取得正式的征地批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征收方不得“未批先占”拆除房屋、占地施工。
但在实践中,对已签约户的房屋快速拆除已成为习惯性操作,故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被征地农民不可草率盲目签约。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依法是能够申请复议的,当然是由作出的省政府自己复议自己。若复议维持,必要时还可再申请国务院裁决。
这一权利救济途径走起来颇费周折,需要专业律师的支持才可尝试。
8.组织实施具体征地补偿行为。这里的组织实施工作分为两种:一是对已经签约的农户,要及时足额支付其5项法定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二是对始终拒绝签约的农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行政决定的方式为其落实补偿安置。
被征地农民若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步将会直接决定“个别户”的最终补偿安置收获,大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举证、质证、评估、出庭应诉,切勿自行盲目应对从而将最重要的救济机会浪费。
9.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补偿安置也落实了,法定程序也走到了,公共利益需要也符合了,若被征地农民执意不肯交出土地、腾退房屋,达到了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程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也就派上用场了——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程序带来的一个疑问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都要有,还是有一个就算合法?
2022年2月刚刚施行的《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7条是这样表述的: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由此看来,至少在辽宁省的征地实践中,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被作为了法定的最后环节,必须出现。也就是说要既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又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才能走到申请法院司法强拆农民房屋的地步。
走到这第9步,强制收地、强制拆房才会到来,而且只能是有法院裁定,区县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乃至于更低层级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等均无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合法房屋,也无权强行铲除老百姓种植的树木及农作物,拆毁其他养殖设施。
我们的2022年农村征地法定程序大致就梳理到这儿了。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要牢牢把握几个关键的权利救济节点,争取每一个都用上;同时,最重要的还是自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就及时咨询律师,让律师替我们掌眼把关。若是补偿安置真的公平合理,配合签约也配合个明明白白、果断干脆,早一天反应也许就能多领一点点奖励金;若是补偿安置当真不能接受,也能在第一时间借助法律的力量有效救济权利,不至错过任何一个机会。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或许是2022年及日后农村征地拆迁中一个积极的新变化。定分止争,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靠的就是被征地农民群体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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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说《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全面且有力的权利保障途径,从提出意见到申请听证,再到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救济手段贯穿了征拆全过程。
但是,一切权利救济途径的启动都基于一个前提——老百姓的知情权依法得到了保障,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知道且看到相应的征收材料,对其是否合法合理作出初步的判断。倘若农民朋友们真的对正在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那么一切权利行使就都会沦为空谈。
本文,在明律师将通过日前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梁红丽律师在川渝地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的一个情节,为大家解析这其中值得特别警惕的招数……
在征拆中,被征地农民往往受限于“信息不对等”,而无从掌握征拆的最新动向。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是对此有明文规定吗?征收方难道还敢无视法规铤而走险?
在日前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个案中,当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举证中提供了征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的公示照片,看上去其确实履行了依法公告的职责。但细究法条,我们便不能发现这当中的问题所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第26、28和31条中分别作出了对3类征地中最重要材料公告的规范,这里将其归置如下:
公告方式 | 公告期限 | |
征收土地预公告 | 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 不少于30日 |
征收土地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 |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 |
通过上表的简单整理我们不难发现,征地项目中对被征收人影响最直接的三大公告,其公示方式要求基本一致,即均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示张贴,同时不排除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譬如在相关部门和当地媒体的网站、自媒体平台上发布。
换言之,仅仅在村委会院子中的公示栏里张贴是不够的,相关公告至少应当张贴到村民小组,或者行政村下设的自然村层级。
毕竟,很多村民并没有没事儿总往村委会院里溜达的习惯。而在梁红丽律师团队所代理的案件中,区规自局无法提供公示照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这也就意味着其是否履行了公示义务在事实层面上无法证实,在法律上则完全不能被认定。
我们不能排除坊间传说的“贴上拍完照就撕下来”的情况没有发生在某一起个案中,尽管这听上去有些匪夷所思。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永远不可低估征收方在此问题上的费尽心机,也不可高估自己的“代言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者村委会主任的觉悟。
征收方未依法公告带来的后果可绝非只是“程序轻微违法”这一论断所能覆盖的。事实上,这种瞒天过海完全可能导致被征收人承包的土地在不知不觉中被“依法征收”,而当事人却连补偿安置有多少都还懵然不知。
譬如,一份合法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中应当包括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若村民始终未能见到征地预公告,就可能对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的时间和形式无法知情,从而失去现场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所涉材料上的签字,也就不清楚是由谁替代的了。
再比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会直接和老百姓是否申请听证相关,只有多数被征地村民不认可补偿安置方案,才会涉及听证会的问题。那么一旦村民未见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也就丧失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权利,放弃听证声明估计也会很快由村集体那边制作完成。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直到村集体负责人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地村民都无从得知任何消息。直至协议签订完毕后的某一时刻,村民们才会意识到自己是彻彻底底的被代表了。
而此时,“已签已占”的情形大概率会形成,村民们手中有理,但却没有什么牌了……
在明提示综上,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一定要在传出征地风声后做好以下几点:
1. 盯紧所在村(组)的公示栏和负责人,加大溜达和询问的频率,确保村民小组层级的负责人能够代表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不至于被征收方和村委会轻易“买通”;
2. 加大查阅当地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的频次,及时从自媒体平台上掌握进展;
3.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村务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避免被蒙在鼓里;
4. 可通过拨打12345等途径询问了解征地项目的进展,要求乡镇街道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给予答复……
办法永远比困难多,只要我们提高警惕集中精神,征收方的“瞒天过海”之计就使不出来,我们就有望死死攥住本该属于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王小明/文)
征地律师事务所哪家强
郑州电缆制造厂的企业主,在政府征地拆迁中遭遇了补偿僵局。拆迁方与他在补偿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更担心拆迁方会绕过正常程序实施强制拆除,陷入了迷茫与焦虑。当面临违法征地拆迁时,多数人第一反应是通过法律诉讼维权,但实际上,协调手段或许能为争取合理补偿开辟一条更高效的路径。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征地拆迁维权经验,为您深度解析协调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与维权策略。
一、律师深度剖析:协调机制的运作与价值
(一)协调机制的法律定位与审查标准
协调是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这意味着,协调并非无原则的 “和稀泥”,而是站在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下,客观评判补偿方案是否合规、合理。
(二)协调的启动时机与优势
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后,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或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可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协调具有显著优势:其一,程序相对简便,无需复杂的诉讼流程,能节省时间与精力;其二,相较于对抗性较强的诉讼,协调更容易被拆迁方接受,为双方提供了平和沟通的平台,有助于在早期化解矛盾,将争议解决在萌芽阶段,避免矛盾激化。
(三)协调与后续法律程序的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协调后的裁决并不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不能替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若经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被征收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且坚持认为补偿不合理,依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更具强制性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为被征收人构建了多层次的维权保障体系,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维权建议:多维发力,智取合理补偿
(一)依法理性维权,筑牢维权根基
遭遇违法征收土地,保持理性是关键。被征收人应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如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与拆迁方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权的有力武器。同时,以法律为依据,合理表达诉求,避免因情绪化行为导致维权陷入被动。
(二)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形成维权合力
对于征地拆迁中的违法问题,被征收人可向检察院提起监督建议请求,借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纠正违法征收行为;此外,还可对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通过上级部门的介入,对拆迁方形成监督压力,推动问题解决。
(三)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把握协调与诉讼
协调虽然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但如何把握协调的时机、方式和尺度,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支撑。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拥有资深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协调阶段,律师协助制定谈判策略,参与协商,运用专业法律分析为被征收人争取利益;若协调无果,律师将迅速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详实证据,据理力争,为被征收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违法征地拆迁并非无解之局,协调与法律诉讼都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始终站在被征收人身边,以专业的法律智慧、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您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无论选择协调还是诉讼,我们都将全力以赴,为您在征地拆迁的困境中开辟出一条通往合理补偿的道路!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难题,欢迎联系我们,让我们携手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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