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罪名: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注册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汪某为业务经理,负责带领、管理团队发展客户;雇佣范某、王某、李某、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通过拨打电话或加QQ、微信的方式发展客户投资。具体诈骗方法:由叶某购买手机号码通过业务经理分发给业务员,丁某培训业务员伪装成“白富美”身份通过QQ、微信或者有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积极寻找潜在客户,并在与客户建立联系后,虚构经济条件较好、在平台投资获利的情况,诱骗客户在平台注册开户,后叶某以伪装的身份指导客户操作入金,诱使客户频繁操作,赚取高额手续费、过夜费及亏损提成。
2017年7月,被告人汪某带领团队业务员发展客户吕某,致其亏损人民币40000元;2017年6月,被告人汪某负责联系维护原业务员发展客户张某,致其亏损人民币共计292906元。
二、办案经过
金亚太律师徐权峰在案发后接受汪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汪某涉嫌诈骗的两笔事实,第一笔有相反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相反存有盈利;第二笔存在金额认定错误,被害人损失与汪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此同时,被告人汪某系从犯,在整个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接受公司指令被动维护离职员工的客户,并未主动发展,主观恶性较轻,加之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人汪某为公司聘用,协助被告人叶某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念其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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