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获从轻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亮

被告人:鲁某某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罪名:贩卖毒品罪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鲁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地以280元每克的价格向被告人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9.55克。次日,侦查人员在鲁某某位于广州市某住处将其抓获后,在其位于广州市另一住处查获大量毒品疑似物,经称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382.84克、二乙酰吗啡(海洛因)9845克。

二、办案经过

徐权峰律师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会见了上诉人鲁某某,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徐权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鲁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徐权峰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徐权峰律师认为上诉人鲁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上诉人鲁某某没有事实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案犯鲁某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毒品包装袋擦拭物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且上诉人鲁某某与鲁某之间不存在毒资往来。

第二,持有不等于贩卖,一审判决将上诉人鲁某某放置家中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错误。

第三,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送检毒品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应予以认定。毒品送检的程序违法,且无法排除检材受到污染的可能性。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检验报告仅对毒品的成分进行了鉴定,未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违反了规定。

第四,本案中大部分毒品系在鲁某某的出租屋内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且上诉人鲁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鲁某某系吸毒人员,所查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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