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买的房子,竟因开发商欠付工程款被拍卖,开发商欠建筑商钱房子被拍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爽
202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案件,2017年王某全款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未变更不动产登记),项目落成后,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某美容机构。2019年王某接到了法院对该处房屋的查封通知,查封房屋的原因是该房屋建设单位欠付承建单位工程款,承建单位将其债权转让给了闫某,闫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那么闫某从承包人处受让的债权是否依旧可以优先受偿?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又是否能排除闫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建设工程债权转让,也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属于承包人。本案中,承建单位自愿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闫某在受让债权后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王某的涉案房产的权利性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只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才可以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规定(现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吸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5)执他字第16号批复认为: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在消费者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消费者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在本案中,王某的案涉房屋用途性质为商业,非居住用房,案涉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经营,并未用于居住。故王某属于经营者,非上述法律所称的消费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原理,法院最终认定闫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王某对涉案房产的权利,王某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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