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有技巧,不听取专业意见的投案可能不被认定自首,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轩

笔者自大学毕业以来,先后在法院和律所从事刑事方面工作十一年,见过不少案件嫌疑人/被告人辩称自己是主动自首的,但最后法院未认定自动情节的。这主要就是因为该行为人仅是自己去司法机关投案,但未在投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刑法条文看,自首是需要2个条件的,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再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精神,如实供述要求自动投案后第一时间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来说法院是看归案后第一次书面笔录记载行为人是如何供述的,这就要求行为人要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涉财产的,要求供认超过一半的金额)以及与自己关联同案人的涉案事实。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有自己主动去了司法机关(或监察委),就是自首了,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如果去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甚至将自己描述为被害人或证人的,最后很可能被法院认为系没有如实供述情节,最终不被认定为自首,丧失了自首这一减轻处罚情节。

笔者在从事律师执业后,亲办或接受过咨询的案件中,有3件案属于前述情况,在此以作分享。

案例一:被告人甲,在2014年时与其他多名村民一起在凌晨时分,将一名涉嫌偷车的“小偷”殴打致死。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捕多人,甲就逃匿于外地。甲的家人一方面找律师咨询,一方面又到处托人“找关系”。家属来咨询时,当时已经有数名同案人被判决,且家属已拿到同案人的判决书复印件,根据判决书显示的证据,已有5名同案人指认甲参与了殴打,且部分还指认甲使用了棍子殴打。专业律师给出的意见是甲应该回来投案自首,交代参与了殴打,否则最轻都会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家属找的所谓“找关系”说让甲回来投案,但不要承认参与了殴打,只承认是围观,回头关押一段时间就可以无罪释放了。最后,家属未听专业律师的建议,而是听信了“关系”的建议,2017年年中让甲回来投案,但甲第一次做笔录拒不交代参与了殴打。直至案件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甲的家属才最终感到是被“关系”忽悠和误导了,才来委托笔者代理案件。虽然笔者尽力为甲做了争取,但法院认为甲直至法院审理阶段才如实供述,没有给予其自首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了最轻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被告人乙,在2006年的某天夜里,酒后与多名老乡一起,去到另一老乡的租住处,敲门后闯入该老乡屋内,后该老乡被刀捅刺死亡。案发后,乙和其他同去老乡就各自逃匿,其中一名老乡H某很快就被抓获,后被认定系从犯,判了有期徒刑十年。其中H某就供认是乙提议并带人过去,也是乙持刀捅刺死者的,同时死者的妻子也对乙有所指认。乙逃匿多年直至2019年听人讲被网上通缉了,经过考虑后才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投案之前没有找任何专业人士咨询过,其投案后第一次笔录只交代了去现场,但不交代是其提议过去,也不交代是其持刀捅刺死者的,甚至是否认与死者有过任何接触。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乙没有如实供述,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案例三:嫌疑人丙,2020年底与三名老乡一起在某工地三次盗窃电缆,该三名老乡先行被抓获归案。因是外省的案件,丙就通过人辗转介绍通过电话来咨询笔者,笔者给的建议就是要自动投案的话就应该如实供述,如果避重就轻,很可能跟同案人的供述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悖,这样就会被认定没有如实供述情节,继而丧失了自首这一情节。但丙和其家属犯了跟案例一中甲的错误一样,咨询律师后又花钱“找关系”,“关系”说投案后只需要交代最后一次参与了盗窃就行,关押一个月后就可取保候审。结果在检察院批捕时,检察院直接表示丙没有如实供述,在案证据显示他参与盗窃三次,不认定其是自首,后丙被批准逮捕。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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