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探析,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和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的财富代表其重要性日渐显现,与之相关联的继承纠纷也屡见报端。近年来,公证行业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即将施行《民法典》虽然在实体法上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实务中依然存在着用户协议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冲突等诸多方面的困境,迫切需要公证机构加强理论研究,并采取灵活的办证方式满足社会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需求,充分发挥公证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娱乐,人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作为新的财富代表,其重要性日渐显现,随之,因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而产生的纠纷也频见报端。那么,究竟何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公证机构该如何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面对社会大众的关切,笔者拟对《民法典》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作一分析,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面临的困境,建议采用协议公证的方式破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难题,借以发挥公证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作用。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何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并无权威的定义,网络服务平台也纷纷给出自己的界定,但无庸置疑,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财富形式已逐渐成为信息时代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概括起来,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1、比特币、元宝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2、游戏账号以及其中的角色、物品、货币、点卡等;3、QQ号、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号等个人网络账号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照片、音频、视频、作品等;4、域名;5、网络购物账户、网上商店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相信还会有其他形式的虚拟财产走进我们的视野。那么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对此存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性质上的合法性和内容上的财产性等遗产应有的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性质上的合法性

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施行,对遗产范围的界定采取列举式的办法,其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明确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等六大类,虽然最后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一兜底条款,依最高院司法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于《继承法》制定时网络尚未兴起,也未出现QQ、博客、游戏账号等这些概念,因此《继承法》对可继承遗产的列举式规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但网络用户通过劳动或者支付对价并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在其死亡后理应获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概括性的规定虽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究竟能否继承依然不够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财富急剧增加,与三十年前相比,遗产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继承法》对遗产列举式的规定已难以适应。为顺应时代的变化,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不仅在第127条重申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且对遗产的范围抛弃了列举式的规定改为概括式的规定,其第1122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这一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然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

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单纯是二进制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依然具有与现实世界中物相同的使用价值,能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享受。网络虚拟财产背后大多凝结着网络用户的劳动付出甚至金钱,如抖音拍摄主、哔哩哔哩up主、微博博主、微信公众号作者等均是通过自身的创造付出,实现价值变现,如果同时签约MCN,这些账号背后都是一个团队在运营操作,其价值更是不可估量。而且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通过现实的货币交换得来的,如QQ中的Q币、江南百景图游戏中的五彩石,均是真实的财物付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淘宝店铺、还是游戏装备、抑或是虚拟货币,其商业价值在众多的夫妻财产分割或继承案件中得到了确认,甚至有一尾号“99999”的手机号码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以48万余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税局的请示中也明确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无疑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的肯定。可见,公民通过合法手段所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具有财产属性,理应作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面临的困境

《民法典》的施行虽然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公证机构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用户协议的约定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人在申请注册账号时,大多需要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由服务商单方提供的格式注册协议或服务协议,协议中一般都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有的网络服务平台往往还自定规则。而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协议或自定的规则中,大多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商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如《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360用户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不仅如此,很多网络服务合同中直接限制了账号和虚拟物品的转移条件,如《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均规定只有本人可以使用账户,该账户不可转让、不可继承。而继承人往往并不知晓相关账号和密码,如果没有网络服务商的授权或配合,继承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无异于天方夜谭。因此公证机构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势必要考虑用户协议的相关限制条款。

虽然公证机构应尊重在先合同的约定,获取网络服务商的理解和认可,但《民法典》既然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法律保护,公证机构理应尽力破除用户协议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首先要研究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用户协议。其次看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如果协议仅约定禁止用户转让,其字面意义并不包括“继承”,当然可以不必考虑其影响。其三,如果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继承,由于继承权无疑是用户的重要权利,可依《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主张限制继承的格式条款无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权益。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及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大多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尤其是网络账号实名制下其人身属性更为

强烈。学界一般认为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债权债务因具有不可转让性不能成为继承的客体,《民法典》第1122条第二款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可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能必然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人身属性而不能继承的结论。如2012年德国首例针对Facebook 账户继承权官司,一名15岁女孩在柏林地铁站跌落站台被撞身亡,之后她的父母一直在争取获准进入女儿的脸书账号未果。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网络合同也是遗产的一部分,用户基于服务协议取得账号使用权是债权、具有财产属性,用户服务协议禁止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交网络安全而非当然导致服务内容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判决家长可以登录死去女儿的脸书账户,查看女儿之前的私密消息和聊天记录。这一司法判例无疑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理解。

同时,用户在接受服务协议进行账号注册的同时,需要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服务商,注册完成后使用社交账号时也会在网络上上传或保存照片、视频、聊天记录、日志等关系到用户的个人隐私的信息,这无疑会涉及通讯秘密和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此外,有些网络虚拟财产可能还会涉及到第三方的隐私。网络服务商基于服务协议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网络服务商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常通过服务协议排除继承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利。网络服务商无疑是死者隐私的实际控制人,但并非最佳的维护者,网络服务商占有虚拟财产的事实仅说明其应处于积极协助者的位置,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是保护隐私的主导者。众所周知,网络虚拟财产凝聚了网络用户的精力和心血,可以发挥情感寄托的效能,如逝者生前上传或保存到网络上的照片、日志、邮箱中与朋友或家人相互往来的信件等,往往可以成为继承人寄托哀思和进行追念的一种载体,满足网络用户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而且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士不但因情感或血缘联系具有维护死者隐私的动力,而且因对死者的熟悉和对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更会尽力维护死者的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隐私权的保护不能也不应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但如果网络用户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想让自己虚拟财产中的隐私或第三人的隐私被他人知晓,此时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时应当尊重其选择,将相关虚拟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

此外,公证机构在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时还会面临网络虚拟财产实际权益人的查明问题,因为有的用户并非实名注册,即使是实名注册也存在并非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也还会面临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的问题,如游戏装备并无具体统一的市场价值,手机号码的价值往往又取决于使用人的个人喜好,特别是虚拟财产可能还涉及收藏价值、甚至精神价值。我们曾在《网络虚拟财产公证初探》一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过分析,在此不在赘述。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方式

近年来,公证业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司法行政典型案例库和相关报道看,既有采取继承公证的方式,也有全体继承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既有采取亲属关系的方式,也有继承人签署协议的方式,甚至还有对继承人签署协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的方式,但主要是继承、声明、协议三种公证方式。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无论是采用继承公证的方式还是采用声明公证的方式均有其不足,宜采用协议公证的方式办理。

(一)继承公证方式的不足

虽然目前为数不少的公证机构采用继承公证方式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但至少面临三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继承标的难以确定,二是权属难以认定,三是多人继承造成的登记困难。

1、继承标的难以确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均有较大争议,既有物权说、也有债权说,还有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说等等,似乎各有道理。由于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公证规则(目前仅江苏省公证协会出台了《网络虚拟财产公证操作指引》),导致公证机构对同一类型虚拟财产继承标的的表述 “五花八门、各有说法”,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公证的公信力。以手机号码为例,手机号码作为码号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运营商依服务协议提供通讯服务,而机主通过缴纳话费享有号码使用权并享受相应服务。机主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想继续使用该号码,运营商大多会要求办理公证,而如果按继承公证办理则必须明确继承的标的究竟是账号使用权,还是其背后附加的财产属性,抑或是用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事实上这难有定论。

2、权属认定困难

根据规定,继承公证证词不仅需要明确写明继承遗产的种类,而且要写明权属状况。《民法典》第1153条第一款也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司法实务中对虚拟货币、淘宝店铺之类的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对于游戏装备、社交账号、手机号码之类的虚拟财产,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还会受到用户协议的限制,如果仅仅通过取得的时间来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与其人身属性不符,而且可能还会与隐私权的保护相冲突。

3、多人继承面临登记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还需要考虑网络服务商的要求,如《淘宝规则》规定,用户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店铺主体应为16-70周岁且只能一个人承继。通信公司的要求办理手机号码的用户必须携带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部分通信公司在此要求的基础上还有针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入网规范及要求,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办理。为避免登记困难,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必须适格,不仅有年龄要求而且一般不能由多人继承,这就意味着在有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能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必须放弃。如果继承人中有人不愿放弃,或者继承人中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也不能代为放弃权利,其结果只能是共同继承,这又将导致办理公证后无法登记,公证目的势必难以实现。

(二)声明公证方式的不足

采用声明公证方式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同样会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声明人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二是经济补偿问题。

1、行为能力欠缺问题

声明作为单方意思表示,声明人依法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继承人中常有行

为能力欠缺的人,办理公证时依规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法定代理人依其监护职责只能是依法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不能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经济补偿问题

声明的内容一般是主张或放弃权利、自愿承担义务。继承公证实务中不仅存在有的继承人不愿放弃权利的情况,还存在虽同意过户至其他人继承人名下但需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是如果存在行为能力欠缺的继承人也必须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至于如何补偿肯定需要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因此办理声明公证的方式恐难以完全反映继承人之间的合意。

(三)协议公证方式的优势

1、协议公证可克服继承公证难以解决的继承标的确定、权属认定等问题

继承人申请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目的主要是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由权益人的某一合法继承人承继,以便在服务商(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下顺利“过户”,至于继承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继承的标的是账号使用权还是账号附加的财产属性抑或是协议项下权利等这些公证机构纠结的问题很少关注,继承人往往并不追究其深意,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纪念。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行业又缺乏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公证机构采用协议公证的方式可以对继承标的及权属状况进行模糊处理,写明权利归谁即可,这一办理方式应该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2、协议公证来可克服声明公证难以解决的行为能力欠缺和经济补偿等问题

首先,在存在行为能力欠缺的继承人时,采用协议的方式办理公证,其监护人依法可以代其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不会产生因放弃权利而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其次,在存在继承人中有人不愿意放弃权利或虽同意过户至一人名下但需要经济补偿时,协议公证可明确继承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经济补偿的条件、方式、期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充分体现继承人之间的合意。

可见,采用协议公证的方式不仅可以确定虚拟财产新的权利人,还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从而防范采用继承、声明公证方式潜在的风险。同时,采用协议公证的方式还可以充分发挥、展示公证机构代为起草法律文书的传统优势,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当然协议公证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当继承人分布多地共同申请时会带来诸多不便,异地办理委托或弃权声明公证不仅会加重经济负担也会影响效率。特别是在只有一个继承人时也无法采用协议公证的方式来解决。

总之,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没有标准答案,面对社会日新月异的需求,公证机构需要切实加强理论研究,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办证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作用,满足社会对公证新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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