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昭华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4日,李某到钦州市灵山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调解其与妻子陈某的婚姻纠纷。李某称其妻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调解与妻子的矛盾,陈某则要求离婚。

【调解过程】

2017年1月4日,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前,调委会了解到:李某与陈某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从1984年8月开始就一起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两人育有2子1女。同时查明,李某2016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缓刑二年,而其所称与妻子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为其敲诈勒索案中的受害人。在了解了基本的案件情况后,调委会向夫妻双方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开始展开调解。调解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二、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及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调解中,陈某称因家庭矛盾,经常被李某殴打,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已分居多年。同时,陈某告诉调解员,李某经常带女人回家,常年嗜赌,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并坚称与他人无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离婚和获得自建房屋的一楼的产权。而李某也称其与陈某感情破裂,无法生活,但是不同意离婚。首次调解无果,调委会中止调解并强调双方要冷静分析矛盾,考虑清楚不要草率决定离婚。

1月6日,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调解会上,调解员向陈某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根据调委会了解的情况,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甚至部分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及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陈某提出离婚是其权利,有权依据事实提起诉讼。

调解员告知陈某,其利益在遭受侵害时可通过向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组织寻求帮助。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除无赔偿请求权外,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李某自觉理亏,主动承认错误,坦白自己的行为,以期获得陈某谅解。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一、李某保证不再使用言语攻击陈某、不再带女人回家、不再使用家庭暴力、不参与赌博;二、李某同意和陈某维持一段时间的分居状态,并同意陈某可随时带儿女、孙子、孙女回家。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及结合婚姻家庭情况进行有针对性教育,指出夫妻间最宝贵的就是信任,不信任极易导致家庭的“战争”,破坏家庭气氛,给下一代的婚姻观和健康成长产生阻碍。

同时,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主动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认真冷静理解现状,剖析自身问题,彼此理解,积极沟通;夫妻间要学会如何经营家庭,教育子女,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去鞭策自己,做到相敬如宾、尊老爱幼,共同努力创造和谐团结家庭,为社会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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