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条件,永续债发行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安语

债券发行条件,永续债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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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发行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 田忠方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3月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拟对《办法》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方面,证监会表示,拟将按照现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据悉,修改前,《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对于本次修改,证监会指出,主要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

整体来看,本次修改后,《办法》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6章,共59条。

证监会表示,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8日。

责任编辑:王杰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丁晓

公司债发行条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发改委指出,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发改委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发改委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发改委强调,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发改委指出,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

(二)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同时,发改委表示,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发改委专项债发行条件

聚焦科创板专栏(一)

自3月18日接受企业申请以来,至5月28日上交所已受理超过110家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如此多的企业集中申请,体现了中国经济的巨大潜能和科创板巨大的发展潜力。

目前,这些企业正按规定流程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问询和全市场的公开检验。随着科创板企业脚步渐近,券商中国特开通“聚焦科创板”专栏,邀请监管部门、市场参与主体等各方代表释疑政策,回应关切,护航科创板开板。

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有哪些基本条件?

答: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问:科创板企业的发行上市条件是如何设置的?

答: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畅通市场的“进口”。

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

同时,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问:如何重点把握科创板的发行条件?

答:除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外,基本发行条件可重点把握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要件:

一是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如何理解科创板首次发行上市条件?

答:科创板配套制度中,仍然设置了必要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满足基本的质量要求,需要在审核中认真严格执行。同时,必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发行上市审核,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为市场问出一个“真”公司;努力让“问题公司”或者公司重大问题无所遁形,震慑欺诈发行;对于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存在重大缺陷,没有按照要求纠正的,将依法依规直接行使否决权,坚决防止“病从口入”。

从板块设计的角度看,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工作,将对企业发行上市将提出一定的标准。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隐形冠军”企业企业。

同时,投资者也可以从企业发展阶段的角度把握科创板的上市标准。宽泛地讲,科创板上市公司总体应跨越了创业阶段、刚迈入成长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位于上述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总体将呈现出较高的成长性,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率也应有一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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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发行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发改委指出,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发改委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发改委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发改委强调,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发改委指出,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

(二)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同时,发改委表示,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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