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离婚起诉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言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64032119XXXXXX,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XX东街煤矿楼XXX号6-234号,联系电话:1812XXXX3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62040319XXXXXX,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XX镇XX村后上社92号,联系电话:1339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难以共同生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平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离婚起诉状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64032119XXXXXX,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XX东街煤矿楼XXX号6-234号,联系电话:1812XXXX3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62040319XXXXXX,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XX镇XX村后上社92号,联系电话:1339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难以共同生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平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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