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赵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思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杭西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0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XX,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吴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具体有:1、2008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西湖区玉古山庄403房间内与吴某发生性关系;2、2008年3月7日至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裕都宾馆房间内与吴某发生性关系;3、200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一出租房内,与处于人工流产恢复期的吴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医院就诊及人流手术材料、住宿登记、学籍卡片、接警单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胡某、唐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潘 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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